為了礦山生產的安全,加強爆破物品的管理,減少事故發生,杜絕事故隱患,特制訂如下領退制度,要求有關人員嚴格執行。
一、倉庫、雷管、火線入庫
1、倉庫位置必須遠離居民區、工廠、學校、炸藥庫、雷管、火線倉庫存放,庫與庫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庫內通風良好,有足夠的防火器材和避雷設施,晝夜連續有人值班。
2、爆破物品入庫,手續要嚴格,逐一逐項清點,發現與票據數量不符時,應立即查明原因,入庫后應分批存放,用舊存新,如有實效藥應馬上停止使用,并隨時報告主管部門。
二、領料
1、需要爆破物品時,使用單位要寫出領料申請,注明品種與數量,經有關人員核實后方可批準。其他人員不準隨便批條。
2、爆破物不得隨便亂借,特殊情況下,由主管領導、保衛科、生產企管安全科共同簽批,方可發放,并完善借用手續。
3、領取時,最少有二人。炸藥與雷管分人攜管,領料人不得進入庫內,由倉庫管理人員按效率發放,先發炸藥、再火線、后雷管。禁止吸煙和帶火種入庫。
4、出入手續要齊全,做到日清月結,隨便掌握庫存數量及品種。
5、領料人要掌握各種物品的性能,發現有問題的物品及時主動交回倉庫,倉庫保管員確認后,另行發放。
三、退回
1、對當班用不完的各種物品要及時退回庫內,嚴禁私存。
2、對退回的物品數量及品種,保管人員可登記或開臨時收據,次日另發。
3、對于私存爆破物品的,要嚴格按照“礦山生產違章扣除績效獎勵規定”進行處罰,若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一切責任。
四、使用
1、使用時各施工人員要有專門記錄,對于誰領取,用在什么地方,用了多少,還剩多少都要詳細記錄,不得漏填和誤填,以備查驗。
2、運輸過程中,分人攜帶,嚴禁煙火,運到現場的爆破器材,嚴禁混亂,要放在無水、無人去的地方,與作業場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沒有爆破作業證的人員,決不允許使用爆破器材,嚴格執行爆破作業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
?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