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瓦斯監測監控信息傳輸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充分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
第二條 確保監控系統的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遞真空有效的安全數據。
第三條 系統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礦分管領導報告,超過1小時向縣級主管部門報告,超過4小時向市(地)主管部門報告,超過8小時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要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確保瓦斯信息能夠正常傳輸。
第五條 瓦斯隊對監測系統的運行情況分面管理,負責監測系統運行及信息異常情況的處理。
第六條 監控室值班員發現傳輸系統不上傳時,如果是網通線路或系統問題時,必須立即通知網通公司,要求在4小時內恢復,并將處理情況記錄備案,同時按規定上報。
第七條 值班員發現井下不能夠上傳時,立即通知礦調度和分管領導,請監控維護工及時修復。
第八條 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監控系統各項規章制度,不間斷瀏覽,分析煤礦“瓦斯監測系統”各種信息數據和參數,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