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經過鑒定煤塵具有爆炸性礦井或高瓦斯礦井的煤巷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安裝隔爆設施,其安裝位置要求如下:
1、主要隔爆棚應在下列地點設置:
(1) 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等巷道。
(2) 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 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
2、輔助隔爆應設置在下列地點:
(1) 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
(2) 采區的煤巷掘進巷道。
(3) 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二、隔爆水棚的裝水量及安裝要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組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進行計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400L/m2,輔助隔爆200 L/m2。
2、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為主要隔爆棚。
3、水袋和水槽都必須符合部標,MT157-87《礦用隔爆水槽、隔爆水袋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
4、水棚的排間距為1.2-3m,主要隔爆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于30m,輔助隔爆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于20m。
5、首排(列)水棚與工作面的距離,必須保持在60-200m范圍內。
6、水槽棚的水槽應采用橫向(長度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裝。
7、水棚距頂梁(無支架時為頂板)兩幫(支柱)的間隙(縱向投影)不得低于100mm,距巷道軌面不小于1.8m,棚區內的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區內的巷道需要挑頂時,其前后20m長度的巷道斷面和形狀應與其保持一致。
8、水棚應設在巷道的直線段內。
9、水棚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變坡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三、隔爆水棚由通防科設計安裝,實行部分移交管理,即:
1、采煤工作面兩道隔爆水棚,移交給所在采煤工區。
2、煤巷掘進巷道內的隔爆水棚,移交給所在的掘進工區。
3、皮帶機道的隔爆水棚,移交給皮帶工區。
4、其余巷道隔爆水棚,由通防科負責管理。
移交過的隔爆水棚,如發現人為損壞,均由被移交單位負責賠償,但水棚的換水、挪位、回收,均由通防科負責。
四、水棚每周檢查一次,發現損壞的應及時給予更換;發現水量不足,要及時添水;發現水槽或水袋內積存煤塵占5%時,應及時清理。每次檢查要有記錄。
五、通防科應在防塵系統圖上標明水棚的種類、準確位置、棚區長度、裝水量以及巷道的名稱、形狀、支護型式和斷面積等。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