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曹村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規定,搞好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2、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3、每天由安全礦長對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銷號,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
4、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每旬由安檢科收集后,如實按相應的項目(內容)錄入電腦,形成電子文檔版《曹村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姓名、下井時間及班次、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5、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一一對應,由于錄入人員的工作失誤造成記錄與檔案不一致的,給予錄入人員考核50元。
6、安質健環管理中心每月末將打印的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交由安全礦長對檔案錄入情況與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7、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安質健環中心錄入電腦后,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并負責收集、保存。
8、礦調度中心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運轉,系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嚴禁人為刪除人員出入井信息,否則給予調度主任罰款200元。
9、安質健環中心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0、歷年紙質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長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