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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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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船舶修理中密閉艙室涂裝中無燃爆事故和中毒、窒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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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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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在修船舶密閉艙室的涂裝作業,包括特種涂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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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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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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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閉艙室:指船舶上僅有1—2個人孔或道門,即進出口受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艙室或深度大于1.2m封閉和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圍截的通風不良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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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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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工作業:僅指焊接、氣割及能產生明火、火花或灼熱工藝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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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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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涂:指特種涂裝作業,是指船舶的密閉艙室在特定的溫度、濕度等特殊工藝條件下進行的涂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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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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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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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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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涂裝作業的船舶應成立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船舶涂裝作業安全組織機構圖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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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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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閉艙室涂裝作業必須由專門的有資質的特涂隊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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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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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屬特種作業,涂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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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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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上船的涂料、溶劑等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作業許可制度要求,填寫《化學制劑/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船審批證書》并經過審批方可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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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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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閉艙室涂裝作業必須填寫《密閉艙室油漆作業審批證書》提前申請和審批,經確認無不相容作業進行和經逐項嚴格安全檢查符合作業條件方可進行。未經審批,禁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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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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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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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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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主管要對施工區域進行常規檢查,確認距涂裝作業艙室艙壁前后左右20米范圍內(包括毗鄰艙室)無明火作業和其他火源,對施工隊的準備措施逐項進行檢查,并經塢修車間安全員確認后,具備涂裝作業條件,然后方可進行作業的審批及檢查程序。若涂裝施工區域20米外高處有熱工作業且處在上風口位置,熱工作業是否停止由安全主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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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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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主管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交底時必須講清楚使用的油漆的危險性、施工環境特點以及施工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和要求,并對緊急情況下個人防護常識、中毒、窒息及其他傷害的急救知識、聯絡方式和救援措施進行教育、布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的每個施工人員必須在交接記錄上簽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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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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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隊伍應在油漆施工區域(距涂裝作業艙室艙壁前后左右20米范圍內)設置禁火區域,保證涂裝艙室和其相鄰艙室無熱工作業(總管負責協調停止涂裝作業禁火區域內不相容作業,并收回不相容作業審批單,涂裝作業結束后,待測氧測爆合格后重新審批),并拉設紅白警戒旗,設專人進行監護,在登船梯口或道門口設置涂裝作業指示板,明確標注作業艙室、作業人員及人數、作業負責人、通風監護人、作業時間。塢修車間安全員對上述措施進行檢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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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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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密閉艙室涂裝人員個體防護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嚴禁穿化纖工作服和有釘鞋,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易產生火花的金屬器具、對講機、手機、BP機、非防爆的手電等引火物進入涂裝作業的警戒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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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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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閉艙室的腳手架應按特涂腳手架標準搭設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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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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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噴涂作業的艙室,必須切斷電源,并將艙室內的電源線清理出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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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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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管組織相關主管對艙室內的各種管道進行分析、確認,并安排人員檢查確認艙室內無敞口的管、閥或對敞口的管、閥及通往毗鄰艙室的管、閥進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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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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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密閉艙室油漆作業審批證書》上簽字人員應對照本規定和《密閉艙室油漆作業審批證書》上審批細節認真檢查,合格后才能簽字,開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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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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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涂作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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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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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進入密閉艙室涂裝的人員(包括監護人)應將本人的“進艙卡”掛在人孔或道門的“密閉艙室作業告示板”上。出艙后應及時取走本人的“進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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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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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進艙噴涂作業人員要佩戴通風面罩,相連的空氣管應密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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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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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涂裝作業人員攜帶打火機、火柴、易產生火花的金屬器具、對講機、手機、BP機、非防爆的手電等引火物進入涂裝作業的警戒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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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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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閉艙室涂裝作業限定作業人員數量。每個艙的作業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5人,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9人。涂裝作業時,應至少有兩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業場所過于狹小,僅能容納單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護。艙室預涂修補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20人(視艙容大小確定人數)。多人作業,必須拉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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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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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時要保證密閉艙內有適宜的照明。噴涂作業統一使用防爆手電照明,塢修車間負責確保防爆手電的性能。嚴禁使用其它照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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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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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處進行油漆作業應掛好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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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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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時噴漆泵必須接地良好。必須保證良好的通風,通風機應是防爆型的。施工單位應做好艙室通風設計,通風設計應符合公司通風工藝標準,應始終保證艙內的可燃氣體含量在該種氣體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設專人進行通風監護;安全主管必須對艙內含氧量跟蹤檢測,保證艙內含氧量在18%—21%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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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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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過程中涂裝主管和車間安全員應至少有1人在現場監護,施工隊伍必須有安全員在現場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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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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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領班人員應負責每隔1—2小時安排噴涂作業人員輪換休息,防止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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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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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中應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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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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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中毒人員:在這個過程中,搶救人員必須進入高濃度場所,所以,搶救人員的服裝必須防靜電;禁止使用手機、無線電對講機;艙內與艙外聯系用通訊繩;照明用防爆手提燈;防毒面具用空氣呼吸器,但要做好空氣呼吸器鋼瓶的外部包裹,防止鋼瓶與鐵腳手架碰撞產生火星。搶救進入艙內的人員以三至四人為一組,進入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平時要進行環境熟悉和裝備穿著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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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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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爆炸后搶救:因發生爆炸后,作業現場的可燃氣體可能已不存在,但還應考慮防中毒問題,搶救人員在進入爆炸現場時應戴好空氣呼吸器。救災的順序是:首先搶救受傷人員,再撲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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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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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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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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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涂作業結束后,必須將噴槍、膠管等撤出艙外,并及時對工作場所進行清理,將剩余的涂料和溶劑及時送回倉庫,將廢棄物及時送到指定地點,不得隨便亂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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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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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涂作業結束后涂裝隊伍要繼續通風并設專人進行監護,待油漆表干后停風機半個小時通知安全主管測氧測爆,測氧測爆合格后施工隊通風監護人方可撤離。未經測氧測爆合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密閉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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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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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由安監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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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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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自下發日起實行,原《密閉艙室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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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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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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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涂裝作業安全組織機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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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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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