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或銷售危險化學品。
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四、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銷售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五、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時,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利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六、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每天核對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發現問題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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