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十分鐘到達崗位進行交接班工作。
2、交接班應在各崗位職責范圍內進行,交接人員必須做到本崗位負責的各種設備、物品齊全,狀態良好,場地整潔衛生方可交接。
3、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要求填寫交接班記錄,不得省略、涂改。所有生產運營、銷售等基礎資料填寫必須真實、準確、清晰、完整,并在記錄上簽字。
4、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應對本崗位負責的生產系統及設備一道巡回檢查,逐點逐線進行交接,做到交接清晰、記錄完整、責任明確。
5、有下列情況者不能交接班:
(1)生產與安全情況不明,各項工作參數不清不交接;
(2)設備狀況不明或未按規定保養維護不交接;
(3)工具不齊全,消防設備不全,記錄不清楚,報表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交接;
(4)設備、室內外及場地不整潔不交接;
(5)有關問題或責任界定不明確不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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