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以下報廢條件的不能用于臨床使用的醫療設備,應予以報廢。
經檢測,維修后技術性能仍無法達到臨床應用基本要求。
儀器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超過使用年限。
嚴重污染環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員安全及健康,改造費用昂貴的。
雖可以修復,但維修費用過大,已不值得修理的。
計量器具按“計量器具管理制度”規定,已無法滿足計量基本標準的要求。
凡是國家明文禁止使用的醫療器械及相關的設備
(2)申請報廢醫療(含教學、科研)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醫學工程部(處、科、室)登記造冊,逐一填寫“報廢醫療設備申請表”,有相關技術部門作技術鑒定,設備主管提出調劑報廢意見,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萬元以上醫療(含教學、科研)設備的報廢,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程序申報。
(4)凡減免稅進口的醫療(含教學、科研)設備,除以上規定外還應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可供家用設備的報廢處理,應加強審核,嚴格控制。
(5)待報廢醫療(含教學、科研)設備在未批復前應妥善保管,已批準的報廢的大型醫療設備應將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價入賬,入庫保管,合理利用。
(6)經批準報廢的醫療(含教學、科研)設備,使用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行處理,一律交回設備主管部門統一處理。如有違反者應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門處理。
(7)已批準報廢的醫療(含教學、科研)設備在處理后,應及時辦理財務銷賬手續,其殘值收益應列入醫療設備更新費、改造基金項目專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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