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范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
二、處方必須有注冊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開具。
三、醫師開具處方、專業人員調劑處方均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并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有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天。
五、處方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童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制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注明。
六、處方書寫必須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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