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重要項目的動火,應報當地消防部門審批。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在貯存過燃料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2)各種受壓設備,在禁火區域內,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3)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業。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后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后應重新申請。
8、動火時,必須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監護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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