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龍門吊機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設計圖紙、施工工藝、施工規范、操作細則的規定及檢查驗收時提出的要求。
第2條:龍門吊機必須經項目部檢查驗收試吊合格,并由寧波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發證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3條:龍門吊機使用前,應由項目總工對使用單位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技術交底包括吊機使用的技術要求、安全技術交底、關鍵部位的操作細則和質量措施。技術交底必須由本人簽字并由安質室存檔。
第4條:龍門吊機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項目部每半月檢查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技術、安質、機電、調度、鉗工、電工、司機等共同檢查。作業班組每星期檢查一次,由生產經理,技術、安質、機電、鉗工、電工司機等共同檢查,龍門吊機司機每天對龍門吊機的安全狀態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與機電室聯系,盡快解決,嚴禁龍門吊機帶病作業。以上檢查,項目部和作業班組的檢查記錄均采用規定的表格,檢查人員簽字后在安質室備案。吊機司機的日常檢查記錄在吊機運轉記錄上,機電、安質定期檢查記錄運轉情況。
第5條:龍門吊機為大型臨時設施,操作司機為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起重司機作業證。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吊機的性能和受力狀態。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6條:龍門吊機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由機電室負責,業務上受生產經理指導,安質、調度、技術予以配合。
第七條:吊機工作狀態風力≤5級,當風力大于5級時停止作業,當吊機長時間不走行大車時應拉好纜風繩,風力大于9級時,走行小車夾軌器與軌道夾緊,同時設置纜風繩。
第8條:吊機吊機走行時兩腿應同步,出現錯動及時調整,兩側支腿行走異步≤40厘米,吊重走行中任兩支腿處軌頂高差≤10厘米。軌道在平面內不平順使門吊跨度變化范圍66±0.2米。
第9條:電動葫蘆與小車不能同時工作。
第10條:龍門吊機應制定抗風、渡汛及預防雷雨等自然災害的安全措施,由龍門吊機的管理負責人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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