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適用于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包括來公司檢查、參觀、學習、送貨、施工及進入廠區辦事的單位及人員等)。
2.程序
2.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有明確具體的安全措施及要求或者另行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2.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2.3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照建設項目合同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2.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在門衛登記,履行入廠須知手續。并遵守本公司其它各項有關規定;
2.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須經保衛部同意;
2.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2.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2.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2.9外包單位所用的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公司的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2.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的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2.11外包單位使用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的部門、車間提出申請,再由外包單位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2.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2.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2.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安全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2.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2.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度及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公司安環部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2.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公司安環部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2.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動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公司安環部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2.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2.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2.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和離廠手續;
2.22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公司制度處理;
2.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做到輕拿輕放、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2.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2.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2.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2.27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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