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意見》,今后凡發生較大事故的,礦長和分管副鄉鎮長免職;發生重大事故的,集團公司分管副職和分管副縣長免職;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總經理和分管副市長免職;發生50人和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集團公司董事長免職,給省轄市市長停職或免職處理。對上述人員和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還將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給予組織處理、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據悉,從11月21日至明年2月28日,我省煤炭行業將開展“百日安全會戰”,其間,將創新實行區域安全生產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包礦包片領導責任連帶制度和煤礦安全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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