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大火和上海公寓大火是對高樓時代消防安全的“大烤問”。昨天,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草案內容包括高層建筑防火等焦點問題,比如規定“高層建筑存易燃品最高可罰10萬”等。立法部門想通過修訂消防法規,“防火于未燃”。
■焦點1·高層消防
高樓存放易燃品最高罰10萬高層公建須裝實時監控設施
“在高層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法采取本條例規定的臨時查封、扣押等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草案對高層消防的處罰額度作出規定。
對此處罰標準,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建議,依照《消防法》對本款進行一致性修改,修改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草案規定,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的行為,將被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中明確,包括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高層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內的場所,以及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應當安裝自動消防設施的其他建筑,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建設實時監控設施,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信息。
■焦點2·施工消防
消防設施與居住區同步建設使用易燃材料最高罰2萬元
草案中提到,本市在進行居住區、重要易燃易爆設施、舊城改造等建設時,應當同步設計、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同時,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同步建設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
草案規定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筑須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供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隨施工進度設置消防豎管等臨時消防供水設施,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遷或者停用臨時消防供水設施。
修訂草案中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作出明確規定。其中,針對多次在工地消防事故“肇事”的易燃材料,修訂草案中明確,施工現場使用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行為,將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同時規定,施工現場,諸如安裝電氣設備、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要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標準規范操作。
■焦點3·消防保障
須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修消防設施可用公共維修金
修訂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本行政區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修訂草案中明確提出,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消防安全監控系統等內容。該規劃一經市政府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針對居民小區的消防安全問題,草案中提出,住宅建筑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管理人負責。管理人應當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經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物業共用設施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焦點4·防患措施
根據規定,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檢查發現、單位申報的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修訂草案中規定了監督檢查制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消防安全情況開展火災風險監測、評估,建立分級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完善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的消防監督措施以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抽查制度。
修訂草案中規定,本市在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時應當同步設計、建設公安消防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規定的建筑材料。
地鐵運行單位要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對工作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不得在車站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審議
>>人大代表
建設高樓應該限高
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難以控制的情況,人大代表吳守倫在分組審議時提出,目前國內外政府都存在一“怪圈”,就是希望樓越建越高,希望爭得“第一高樓”頭銜。但是,需要根據實際考慮,高樓是不是越多越好?擺在我們面前的就是災難帶給我們的警醒,水上不去,火勢難以控制,最終導致災難性后果。基于此,建議應該限制高樓的高度,以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公安人員
北京尚無高射水槍
北京市公安局參與修訂草案的工作人員到場旁聽分組審議,在回答代表提問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北京目前尚沒有高射水槍,而上海在高射水槍的設備方面已經處于比較先進的水平。該工作人員稱,從央視大火之后,北京市政府為消防局配備了一些設備,但是還沒有全部到位。其中,最高位的云梯車高度為100多米。
■問題
公安局長披露三大消防問題
本市高樓林立、地下空間密布,潛在火災危險性大,一旦發生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極為困難。市公安局局長傅政華昨天向市人大做關于《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目前北京的消防安全工作中暴露出的三大問題,亟須通過修訂《條例》加以解決。
>>問題1
高樓林立火災隱患大
傅政華表示,居民住宅消防安全問題日益凸顯,2003年至2009年,因居民生活用火不慎引發的火災共發生10069起,占火災總數的21.42%。
同時,傅政華強調,本市高層建筑林立,地下空間密布,文物古建級別高、數量多,軌道交通運營里程長并仍在迅速增長。這些重點防火單位、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亟待加強。雖然從火災起數看,發生的火災并不多,但這些單位、場所的特點在于潛在火災危險性大,一旦發生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極為困難,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堪設想。上述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在于,根據不同單位、場所消防工作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確特定單位的特殊消防安全責任。
>>問題2
城鄉接合部消防隱患大
傅政華表示,北京目前從總體上看,城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仍然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在城鄉接合部地區、農村地區更加突出。而城鄉接合部地區消防安全隱患大量存在,城鄉規劃消防編制和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等普遍存在著不同步和難適應的問題。農村地區基本上沒有市政水網規劃,也沒有消防栓,基本是以村里的自備井為主。
此外,對于已經建成的公共消防設施,傅政華認為,需要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才能正常使用。他指出,這些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滯后的問題,固然與當前城市建設成本提高、投入不足等因素有關,但他坦言,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得不到有效落實、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職責不清等原因也直接影響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維護的水平。
>>問題3
派出所檢查但無處罰權
傅政華認為,《消防法》規定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但并未賦予其必要的行政處罰權,使之處于無權處罰的尷尬境地,影響了監督檢查效果的實現。
對此,修訂草案規定,由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除另外規定外,由公安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條例設定的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派出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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