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修理工必須經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者,才能從事本崗位工作。
第2條 修理工必須穿戴配備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進入工作崗位。
第3條 檢查、修理必須在設備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
第4條 拆卸、安裝大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具必須符合要求,重物下方或物件運行方向前嚴禁站人。
第5條 使用手錘、手鉗、螺絲刀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6條 從事電焊、氣割工作,要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操作。
第7條 檢修設備經試運轉合格后,要填寫檢修記錄。
第8條 工作結束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
第9條 檢修質量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執行。
第10條 本規程未盡部分按有關規定及產品說明書中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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