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條 上崗前,必須按照規定正確穿戴、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條 不準疲勞上崗,嚴禁酒后上崗。
第四條 司機應熟知所操作機械的技術、操作性能及各種裝置、儀表的功用和使用方法。
第五條 露天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大霧等惡劣天氣禁止起重作業 。
第五條 認真執行《港區安全管理規定》、《流動機械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 操作前
1、作業前做到“八查”、“四清”和試運轉,設備不得帶病使用。
2、行駛時遵守《港區交通管理規定》
3、作業前伸出支腿,撐腳平穩著地,作業點地面必須牢固、平整。100T輪胎吊撐腳板下必須墊鋼板。
第五條 作業中
1、操作時思想高度集中,開車前要發出音響信號,并注意觀察附近設備和人員活動情況。
2、聽從司索指揮各類信號指令,并遵守“十不吊”準則。
3、禁止超負荷起吊,對所吊重物重量估計不足時,應作試吊試驗,以防超負荷起吊發生斷鋼絲繩事故。
4、吊運物件要穩起穩落,嚴禁劇烈擺動,忽起忽落等冒險操作。
5、物件應垂直起吊,不可斜吊或遠距離拖吊,嚴禁吊運物件從作
業人員和司機操作室的上方通過。
6、在運行中發現吊機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未找出故障原因前不可開機。
7、對各種連接羅栓、銷軸、吊鉤等受力部件要經常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損壞或裂紋要及時更換。
8、沒有專用工具,不準吊運氣瓶等受壓容器。
9、吊運時,被吊物件上不允許放物件,更不允許站人。
10、起重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50%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11、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12、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不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第六條 作業后
1、作業后,應將起重臂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恢復到作業前狀態。
2、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在走臺上站立或蹲坐,且不得堆放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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