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內,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審查。提交如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衛生審核意見;
(三)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意見(嚴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需提交);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兩份。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內容應符合《建設項目評價規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依據、范圍和內容;
(三)試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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