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么要對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
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8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這是由于放射作業、高毒作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具有嚴重危害性所決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誘發腫瘤,還會影響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學品則極易導致職業中毒重大傷亡事故。
所謂特殊管理,既包括對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技術、設備、操作、防護、自動報警、應急救援等一系列綜合管理措施,也包括作業人員、管理人員應熟悉和掌握的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業衛生知識。
對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還反映在國家對這類作業實施特殊的許可制度上。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發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國務院于2002年5月12日以國務院令第352號發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對高毒作業也作出了一系列相應規定。如要求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①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②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③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2.什么是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職業病防治法》第22條、第25條、第26條明確規定,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或使用有毒、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設備、產品包裝上,必須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衛生部于2003年6月3日頒布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GBZ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衛生部通告衛通[2003]10號),該標準為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適用于可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備及產品。
該標準規定,根據工作場所實際情況,可以組合使用各類警示標識。圖形標識又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和提示標識。其中禁止標識為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如“禁止入內”標識;警告標識為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如“當心中毒”標識;指令標識為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如“戴防毒面具”標識;提示標識為提供相關安全信息的圖形,如“救援電話”標識。圖形標識可與相應的警示語句配合使用,圖形、警示語句和文字設置在作業場所入口處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警示線是界定和分隔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3種。按照需要,警示線可噴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帶設置。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是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勞動者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的提示卡。《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應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根據實際需要,可由各類圖形標識和文字組合而成。
3.怎么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警示標識應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根據需要分別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凡列入《高毒物品目錄》的生產使用崗位,在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紅色警示線;在一般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警示線。警示線設在使用有毒作業場所外緣不少于30cm處。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提示標識。在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警示標識,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應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在高溫作業場所應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應設置相應的設備警示標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要設置醒目的產品包裝警示標識和簡明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產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應急救治措施內容。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以及簡明中文警示說明。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規定的警示標識:放射性同位素和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容器,應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放射性同位素的貯存場所醒目處,應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處,應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含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儀表及射線裝置的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業放射性同位素臨時貯存場所,應當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必要時,設專人警戒;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按有關標準分為控制區、監督區時,可采用國際通用顏色(紅、黃)作為工作區域標識;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應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根據實際情況應設置臨時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紅色警示線設在緊鄰事故危害源周邊,將危害源與其他的區域分隔開來,限佩戴相應防護用具的專業人員才可進入紅色區域。黃色警示線設在危害區域的周邊,其內是危害區,其外連接潔凈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佩戴適當的防護用具,出入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綠色警示線設在救援區域的周邊,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治療、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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