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從勞資、生產組織安排、經費等方面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3.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4.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對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6.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7.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復印件上簽章。
廣州工貿有限公司20XX年度職業病防治…
職業危害與職業病預防
兩種新增職業病診斷標準發布
新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增加腕管綜…
新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調整為…
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知識
如何預防農藥中毒?
農藥中毒的解毒藥物有哪些?
一般勞保用品有哪些?特種勞保用品有…
粉塵危害及防護
毒物進入人體的三種途徑
高處作業的分級和種類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一)【廢止】
外照射防護與內照射防護的基本方法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
硫酸的主要理化和危險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