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要案情
2009年06月26日19時25分,駕駛人盧某駕駛粵Z/80**澳號小客車,從三鄉往坦洲方向行駛,途經坦洲鎮沙坦公路裕發旅館對開處(T型路口),遇駕駛人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朱某、譚某)從左往右橫過機動車道,小客車避讓不及與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當場死亡,朱某、譚某受傷及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盧某駕駛粵Z80**澳號小客車逃離現場,于同日20時許到坦洲鎮公安分局馬角警務室自首。
二、事故原因分析
盧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超速行駛,且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導致事故的主要過錯;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按規定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是導致事故的次過錯;無證據證明朱某、譚某有導致事故的過錯。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盧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朱某、譚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三、相關法條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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