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光敏性皮炎是指在勞動中,接觸光敏物質(如煤焦瀝青、氯丙嗪及其中間體、苯繞蒽酮等 ),并受到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膚炎癥性反應。
1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性光敏性物質接觸史,發病前 (或發病時)有日光照射史,
臨床表現,參考作業環境調查, 同工種發病情況;需要時可結合光斑貼試驗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它非職業性因素引起的皮膚病,方可診斷。
2 診斷標準
2.1 職業性光毒性皮炎
皮損呈局限性片狀紅斑,有燒灼感或疼痛。嚴重時可出現水腫和水皰或伴有結膜炎及全身癥狀, 如頭痛、頭昏、乏力、口渴、惡心等。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2.1.1 發病前有明確的一定量的光敏性物質職業性接觸史,并受到一定強度和時間的日光照射。
2.1.2 皮損發生在與光敏性物質接觸并受到日光照射的部位。
2.1.3 同工種、同樣條件下大多數人發病。
2.1.4 皮損始發于受日光照射后數小時內。
2.1.5 脫離接觸光敏物質或避免日光照射后,皮炎消退較快,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著。
2.1.6 必要時可做光斑貼試驗,呈曬斑樣反應。
2.2 職業性光變應(過敏)性皮炎
皮損為水腫性紅斑,邊緣不清楚,上有小丘疹或水皰。有不同程度的瘙癢。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
2.2.1 發病前有職業性光敏性物質接觸史,并受到日光照射。
2.2.2 皮損開始發生在接觸部位,以后可向周圍擴散,蔓延到身體的其它部位。
2.2.3 同工種、同樣條件下僅少數人發病。
2.2.4 皮損開始在接觸光敏物質和日曬后5~14天或更久,致敏后再接觸時一般在24小時內發病。
2.2.5 病程遷延,在脫離接觸后,一般需要兩周左右治愈。有時持續數月,愈后一般無明顯的色素沉著。
2.2.6 必要時可做光斑貼試驗,呈濕疹樣反應。
3 治療原則
3.1 及時清除皮膚上存留的致病物。
3.2 暫時避免接觸光敏性物質及日光照射。
3.3 根據病情按急性皮炎治療原則對癥治療。
4 勞動能力鑒定
4.1 嚴重的光毒性皮炎,在治療期間可根據病情需要給以適當休息。治愈后,改善勞動條件和加強個人防護或避免在日光下操作,可從事原工作。 4.2
嚴重的光變應性皮炎,反復發作者,除給以必要的休息、治療外,可考慮調換工種,避免接觸光敏物質。
5 健康檢查的要求
5.1 對接觸光敏物質的工人,在就業前應進行皮膚科檢查,注意詢問有無光過敏史。
5.2 定期檢查時,應注意皮膚的色素變化和有無贅生物等,如有發現,注意觀察。
6 職業禁忌證
有光敏病史和光敏性皮膚病者,不宜從事接觸光敏物質的工作。
附錄B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參考件)
B1 本標準只適用于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診斷時應注意與職業性接觸性皮炎及各種非職業性光敏性皮膚病相區別。
B2 有明確的職業性光敏物質接觸史,并有發病前 (或發病時)的日光照射史,
是提供診斷的重要依據。進行光斑貼試驗可以與一般接觸性皮炎相鑒別,
并可區分其為光毒性皮炎或光變應性皮炎。
B3 光毒性皮炎及光變應性皮炎有著不同的臨床癥狀,處理原則(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當有所區別。但有些光敏物質可以既具有光毒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在臨床癥狀難以區分時, 不強求分型,可統稱為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處理原則按光變應性皮炎處理。
B4 有些光敏物質除能引起光敏性皮炎外,還能引起接觸性皮炎,處理原則當按照疾病的性質酌情處理。
B5 常見的光敏性物質有:煤焦油、煤焦瀝青、吖啶、蒽、菲、補骨酯素類,
苯繞蒽酮、蒽醌基染料、氯吩噻嗪、氯丙嗪、鹵化水楊酰苯胺、氨苯磺胺、異丙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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