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 1本標準規定了氣體防護站(簡稱氣防站、以下同)的工作、職責和裝備配置的要求。
1. 2本標準適用于大量生產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化肥、氯堿、純堿、硫酸以及有機合成等大中型企業。其他化工企業根據需要,可參照本標準單獨或聯合設立氣防站。
小型化肥、氯堿、純堿、硫酸以及有機合成企業,可根據本標準要求設立救護室。
2 氣防站人員編制

3 氣防站的工作任務
3.1負責本企業中毒、窒息和其他工傷事故的現場搶救。但在現場搶救時必須與企業醫務衛生部門協同對傷員進行現場急救。
3.2負責對有中毒、窒息危險性工作的現場監護。
3.3會同教育、勞動部門和生產車間對職工進行防毒知識教育,開辦學習班,組織事故搶救演習。
3.4負責車間、崗位防毒器具存放柜(簡稱存放柜,以下同)的設置和防毒器具的發放、管理、監督檢查。
3.5負責本企業防毒器具的維修、校驗、更換、氣瓶充裝等工作。
3.6積極配合(承擔)本地區化學事故的應急求援任務。
4 站長的職責
4.1在企業安全部門領導下,負責和組織全站人員完成全站的工作任務。
4.2負責組織編制本企業有關氣防工作的規章制度(如義務防護人員制度、監護制度、防護器具保管和使用制度等),并經經理(廠長)批準后執行。
4.3編制站內各項工作和廠內防毒教育、培訓、演習等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4.4發生重大中毒、窒息等事故時,協同現場指揮(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廠總值班人員、廠生產總調度人員)做好現場搶救。
4.5參加中毒、窒息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5 技術人員的職責
5.1在站長領導下,負責本企業職工防毒知識教育、培訓、演習和站內人員、義務防護人員的業務訓練;管理防毒教育檔案。
5.2負責編寫氣防技術措施方案,報站長及有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參加各生產車間的防毒技術措施方案的審查。
5.3協同站長參加中毒、窒息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5.4參加本企業的安全(防毒)檢查。
5.5負責中毒事故資料和檔案的管理。
6 防護人員條件和職責
6.1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在化工生產崗位工作過2~3年、年齡20~35歲的男性職工。個別經驗豐富的防護人員,可酌情放寬到45歲。
6.2防護人員要身體健康,能荷重60~100公斤。經體格檢查,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能擔任:心血管疾病、肺結核、氣管炎、肝炎、腎炎、關節炎、癲癇、色盲和裸視力在0.8以下者。
6.3防護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并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
6.3.1熟悉本企業主要車間、崗位的生產工藝過程,以及有毒有害氣體和危險物品的理化性質、毒性、中毒癥狀和在全企業的分布等情況。
6.3.2熟悉各種防毒器具的結構、原理和使用范圍,并能熟練使用、保養、校驗和故障處理。
6.3.3熟悉現場監護和事故搶救規程,并能正確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擠壓等搶救方法。
6.4防護人員要做好監護和巡回檢查工作。
6.5防護人員必須服從領導,接到事故警報命令,應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救。
6.6負責檢查各車間現場的防毒器具的使用、保管情況,對使用不當或保管不良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7 維修、保管人員的職責
7.1負責本企業防毒器具的維修、檢驗、更換、氣瓶充裝等工作。
7.2負責站內設備、儀表的使用和保養。
7.3負責站內物資、器材、設備、儀表和防毒器具的保管。負責防毒器具的發放,并登記造冊,建立臺帳。
8 駕駛人員的職責
8.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加強車輛維護、保養,確保車輛完好。
8.2服從領導,堅守崗位,聽到報警立即發動車輛,待命出發。
8.3保證車內搶救、急救設備、器具和藥物齊全。
8.4嚴格執行出車規定。嚴禁擅自動用車輛。
9 分析工的職責
9.1根據規定和各車間的要求,經站長批準,對指定的設備和地點進行取樣分析,對取樣和分析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9.2負責站內分析儀器的維修、保養和校驗。
10 氣防站裝備的配置
根據企業規模和實際需要,參照下表配置:
a. 萬能校驗器2~3臺;
b. 空氣或氧氣充裝泵1~2臺;
c. 天平秤1~2臺;
d. 分析儀器(包括測爆儀、測氧儀等監測儀器)按需要配備;
e. 濾毒罐再生設備1套;
f. 器材維修工具(包括臺鉗、鉗工工具)1套;
g. 自動電話1~2臺;
h. 生產調度電話1臺;
i. 事故錄音電話(包括終端擴音器)1套;
j. 無線電對講機至少1對;
k. 事故警鈴1只;
l. 氣防作業(救護)車1~2輛,車內應設有聲光報警器,備有空氣或氧氣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蘇生器、安全帽、安全帶、全身防毒衣、防酸堿膠皮衣褲、絕緣棒、絕緣靴、手套、被褥、擔架、防爆照明等搶救用的器具。
11 防護器具的配置和管理
11.1企業內的有毒有害車間、崗位應設若干存放柜,存放防毒器具,以備急用。
11.1.1每個存放柜內要配備空氣(或氧氣)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2~4臺。
11.1.2存放柜內的器具,平時未經氣防站同意,任何人不準動用。
11.1.3存放柜內的器具,如在急需情況動用后,要立即通知氣防站。如動用后不通知氣防站,必須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11.1.4車間(崗位)要加強對存放柜的維護管理,如發現柜上的鉛封被打開,應立即通知氣防站進行檢查,并查明原因。
11.1.5氣防站要做好存放柜平時的檢查工作,確保柜內器具處于完好狀態。
11.2氣防站站長、技術人員、值班班長、防護人員及駕駛員每人配備1臺空氣(或氧氣)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
11.3氣防站內的空氣(或氧氣)呼吸器備用數量,應為現場呼吸器數量的1/2左右。備用小空氣(氧)氣瓶數量應為呼吸器數量的1/2。
11.4過濾式防毒面具可根據車間(崗位)毒害情況配備。義務防護人員和有關領導每人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1套。
11.5長管式防毒面具一般配備10~20套,由氣防站統一保管。
11.6建立防護器具的發放、使用、維修、管理制度和臺帳。
11.7各種防護器具要定期進行校驗,定期進行檢查。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衢州化學工業公司、化學工業部勞動安全司。
本標準起草人王治鋒、陳穩山、黎廷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