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鐵道地下各場所的照度和照明質量的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地下鐵道地下各場所的照明。
2 引用標準
GB 5700 室內照明測量方法
3 術語
3.1 過渡照明 為減少建筑物內部與外界過大的亮度差而設置的使亮度可逐次變化的照明。
3.2 散射照度 全陰天時室外水平面的照度。
3.3 年平均散射照度 日出后半小時到日落前半小時之間的每小時測得的散射照度的年平均值。
3.4 維持照度 在必須換燈或清洗燈具和房間表面,或者同時進行上述維護工作的時刻所得到的參考面上的平均照度。
4 照度標準
4.1 一般規定
4.1.1 地下鐵道的地下各場所的照明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
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
4.1.2 照度標準值為維護照度值,維護系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維護系數

4.1.3 根據各類場所的不同活動或作業類別將照度標準值規定為高、中、低三個值,應根據建筑等級、使用情況、所處地區等因素,從中選擇適當的標準值,一般情況下應取中間值。
4.2 照度標準值
地下鐵道正常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5 應急照明及值班照明
5.1 應急照明
5.1.1 疏散照明
在地下鐵道車站站臺、站廳、樓梯、通道、出入口等處應設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由出口標志燈、指向標志燈、疏散照明燈等組成。
5.1.1.1 在地下鐵道車站站臺、站廳的出口、車站出口及其他通向站外的應急出口處均應設置出口標志燈。出口標志燈的安裝高度應為2.2~2.5m。
5.1.1.2 在地下鐵道車站站臺、站廳、樓梯、通道及通道轉變處附近,當不能直接看見或不能看清出口標志燈時,應根據需要設置指向標志燈,安裝間距不應大于20m。
5.1.1.3 在地下鐵道車站站臺、站廳、樓梯、通道及通道轉彎處附近、出入口等處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疏散照明燈的地面水平照度值不宜低于1.0lx,由正常照明轉換為疏散照明的切換時間不應大于5s,疏散照明供電時間不應低于1h。
5.1.2 備用照明
需保證正常活動繼續進行和視看的重要房間和部位應設備用照明,如:行車值班室、控制室、通信信號機房、計算機房、售票室等,其工作部位備用照明照度值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切換時間應不大于5s。
5.2 值班照明
非24h連續運營的地下鐵道的公共場所,如:站臺、站廳、通道、樓梯等,應設值班照明,其照度值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標準值的10%。應從正常照明中分出一部分作為值班照明,并單獨控制。
表2 地下鐵道各類場所正常照明的照度標準值

注:1)對于有特殊照明要求的地下鐵道車站站臺、站廳的照度水平可提高至300lx。
6 過渡照明
6.1 地下鐵道車站出入口應考慮過渡照明。
6.2 過渡照明宜優先利用自然光過渡,當自然光過渡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增加人工照明過渡。
6.3 白天地下鐵道車站出入口內外亮度變化,宜按1:10到1:15取值,夜間出入口內外亮度變化,宜按2:1到4:1取值。
6.4 過渡照明的計算
地下鐵道出入口過渡照明的計算應按附錄A的方法確定。
7 照明質量
7.1 照度均勻度
地下鐵道車站站臺、站廳、通道、辦公室、休息室等場所的正常照明的照度均勻度應按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確定,其數值不宜低于0.7。
7.2 眩光限制
7.2.1 眩光限制質量等級
地下鐵道地下各場所的直接眩光限制質量等級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直接眩光限制質量等級

7.2.2 直接眩光限制方法
地下鐵道地下各場所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的限制可采用附錄B的燈具亮度限制曲線確定。
7.2.3 最小遮光角
直接型燈具的最小遮光角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直接型燈具的最小遮光角

7.3 光源的顏色
7.3.1 光源的色表
地下鐵道的地下各場所照明光源的色表宜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光源的色表

7.3.2 光源的顯色指數
地下鐵道地下各場所照明光源的一般顯色指數宜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光源的顯色指數

7.4 反射比
地下鐵道連續工作的房間和經常有人活動的公共場所,其建筑各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7選取。
表7 地下鐵道建筑表面的反射比

8 照明運行與測量
8.1 運行維護
8.1.1 應定期維護和更新損壞或有缺陷的照明設備。
8.1.2 應按規定周期清掃燈具和房間各表面。
8.1.3 清掃燈具與更換光源宜同時進行,并保持同一場所光源的色表一致。
8.2 測量
8.2.1 地下鐵道各場所的照明應定期測量。
8.2.2 地下鐵道各場所照明的測量方法應按GB5700的有關規定進行。
附錄A
地下鐵道車站出入口過渡照明計算
(參考件)
A1 對于地下鐵道車站出入口,為使乘客進出時眼睛對周圍亮度處于適應狀態,應考慮過渡照明。
A2 人們周圍的亮度發生變化后,人眼為適應變化后的亮度,需要有一定的適應時間。亮度和適應時間的關系如圖A1曲線所示。亮度系指人們的主視線方向的亮度。
A3 過渡照明應考慮:a)室外亮度(照度);b)室內表面亮度(照度);c)根據室內外亮度差確定適應時間;d)根據適應時間、人行速度確定所需距離的長度。
A4 入口處室內外亮度變化白天可按1:10~1:15考慮,夜間可2:1~4:1考慮;人行速度以0.7m/s考慮;出入口外年平均散射光照度按表A1取值。
A5 過渡照明的照度計算結果低于本標準表2的規定時,應以表2的規定為準;高于本標準表2的規定時,應以計算結果為準。
A6 漫反射表面的亮度按下式計算:
L=ρ×E/π …………………………(A1)
式中:L——表面亮度,cd/m
2;
ρ——表面反射比;
E——表面的照度,lx;
π——常數。

圖A1 亮度-時間曲線
表A1 典型地區年平均散射照度

附錄B
燈具亮度限制曲線及其應用方法
(參考件)
B1 地下鐵道的地下各場所正常照明的直接眩光,應采用圖B1或圖B2中的亮度曲線限制燈具的亮度值。
B2 本方法僅限制燈具眩光角(圖B3)內的亮度值。
B3 采用圖B1或B2時,應分別考慮燈具在兩個垂直面上的亮度分布(圖B4)。
B4 對于無發光側面的燈具和長條型燈具,從縱向觀看(C90~C270),應采用圖B1亮度限制曲線限制燈具的亮度;對于有發光側面的燈具和長條型燈具從橫向觀看(C0~C180),應采用圖B2亮度限制曲線限制燈具的亮度。
B5 燈具在眩光角內某個方向上的亮度值,為該方向上燈具發光面的平均亮度值。
B6 根據燈具的類型,將燈具的亮度分布曲線置于圖B1或圖B2內。根據眩光限制質量等級以及該場所的照度等級選擇圖表中某條限制曲線進行比較,若燈具的亮度分布曲線全部落在限制曲線左邊,即符合眩光限制的要求;若落在限制曲線的右邊,則不符合眩光限制的要求;若燈具的亮度分布曲線一部分落在限制曲線的左邊,另一部分落在右邊(即兩條曲線相交),則該燈具的亮度在某些角度內符合要求,其他角度上不符合要求,這時應該確保主要視線方向上的燈具亮度值小于限制曲線上的亮度值。

圖B1 亮度限制曲線
(用于所有的側面不發光的燈具和側面發光的線狀燈具從端部方向觀看時)

圖B2 亮度限制曲線
(用于所有的側面發光的燈具,側面發光的線狀燈具從端部方向觀看時除外)

圖B3 眩光角

圖B4 燈具的二個主要方位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地下鐵道設計研究所、鐵道部勞動衛生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溫志偉、劉揚、劉淦君、潘倫典、王四德。
本標準委托北京市地下鐵道設計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