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事項可在產(chǎn)品技術文件中規(guī)定或由有關部門另行商定。
1 使用環(huán)境條件
1.1 機車在下列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下,應能按額定功率正常工作:
1.1.1 海拔不超過1200m;
注:當機車使用于海拔1200m至2500m的地區(qū)時,由該地區(qū)的周圍空氣溫度和海拔對牽引電動機溫升的影響來決定其功率修正值。
1.1.2 周圍空氣溫度(遮陰處)在-25℃到+40℃之間;
1.1.3 最濕月月平均最大相對濕度不大于90%(該月月平均最低溫度為+25℃);
1.2 機車應能承受風、沙、雨、雪的侵襲。
2 基本要求
2.1 機車在受電弓降下時,其外限尺寸應符合GB 146-59《標準軌距鐵路 機車車輛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類及基本尺寸》的有關規(guī)定。
2.2 車輪直徑為1250+3mm。
2.2.1 同軸左右輪徑之差不超過1mm;
2.2.2 同一機車各輪徑之差不超過2mm。
2.3 輪對內(nèi)側(cè)距為1353±3mm。
2.4 車鉤中心線距軌面高度為880±10mm。
2.5 機車在全整備狀態(tài)下:

2.5.2 同一機車每個動軸的實際軸重,與該機車實際平均軸重之差,不應超過實際平均軸重的±2%;
2.5.3 最大軸重與線路允許值之差,不應超過線路允許值的1%;
2.5.4 每個車輪輪重與該軸兩輪平均輪重之差,不超過該軸兩輪平均輪重的±4%。
2.6 機車應能以5km/h速度安全通過半徑125m的曲線。并應能在半徑250m的曲線上進行正常摘掛作業(yè)。
2.7 機車受電弓電壓額定值為25kV,并在20kV到29kV變化范圍內(nèi)能正常工作,在事故供電電壓降到19kV時也能正常工作。
2.8 受電弓工作高度應在距軌面高度5200mm到6500mm之間。
2.9 受電弓滑板工作長度為1250mm。
2.10 機車起動牽引力應不小于產(chǎn)品設計值。
2.11 機車的振動性能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與各種設備所能承受的振動能力相適應。
2.12 機車在持續(xù)制工況下的牽引力、功率、功率因數(shù)、速度、機車總效率、原邊電流諧波成份和最大電制動功率應符合設計任務書的規(guī)定。
2.13 機車牽引電動機負荷分配的偏差應符合產(chǎn)品技術條件規(guī)定。
2.14 機車的牽引力——速度特性(包括各種磁場削弱狀態(tài),調(diào)壓開關機車的不同電壓級、相控機車的各種控制方式)和制動力——速度特性(包括各種勵磁電流狀態(tài))應滿足產(chǎn)品設計要求。
2.15 機車上的各種設備應能承受振動頻率f為1~50Hz的垂向、橫向和縱向振動,其振動加速度:當f為10~50Hz時等于1g,當f為1~10Hz時等于0.1g(g為重力加速度)。
2.16 機車上的各種設備應能承受相應于機車縱向加速度3g的沖擊。對于機車變壓器和整流裝置還應承受橫向加速度2g的沖擊。
2.17 機車以最大速度于平直道上施行緊急制動時,應在規(guī)定的距離內(nèi)停車。
3 一般規(guī)定
3.1 機車上各種電氣、機械設備應按經(jīng)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零部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3.2 機車上各種設備的配置應有良好的可接近性,便于檢修和成組吊裝。
3.3 機車應設有架車支座、車體吊裝裝置和車體與轉(zhuǎn)向架連接裝置,便于救援起吊。
3.4 各機器間和走廊應設照明。車內(nèi)車下均應設置照明用電源插座。
3.5 機車各通風設備的進出風口應裝有濾清及防護裝置。
3.6 機車應設有輪緣自動潤滑裝置。
3.7 機車應設有無動力回送設施。
3.8 相同零部件應能互換。
3.9 機車兩側(cè)應有牽引電動機、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外接電源插座。
3.10 機車上應設衣柜、工具柜、電爐等。
4 司機室
4.1 司機室應視野寬廣、保證能清楚方便地了望到前方信號、線路和接觸網(wǎng),不得因窗立框或反射光(從窗玻璃或從其它反射面反射來的日光或人造光)而迫使司機采取不正常的位置和引起精神過度緊張或眼睛過分疲勞。
4.2 司機室的窗玻璃應用安全玻璃,前窗應有電熱器、刮雨器和遮陽板。
4.3 機車入口門應向車內(nèi)開,門框凈空寬度不小于540mm,高度不小于1700mm。門窗關閉時要嚴密,運行中不得有振動噪聲發(fā)生。
4.4 司機室人工照明在地板中央照度為4lx,司機操縱臺上方為7lx,一般照明關閉后應保證司機活動不發(fā)生困難。指示燈和人工照明不應引起司機對信號產(chǎn)生錯覺。
4.5 司機室各種操縱裝置應便于司機操縱,不致引起司機疲勞。
4.6 司機座椅為固定軟座,可以轉(zhuǎn)動,可以上下、前后調(diào)節(jié)。
4.7 所有門窗關閉時的司機室噪聲,在機車速度小于120km/h和所有輔助機組全部運轉(zhuǎn)情況下,不得超過80dB(A)噪聲級。
4.8 司機室應設風扇。若有空氣調(diào)節(jié)器,在夏季車外周圍空氣溫度為35℃時,司機室應維持27℃;外面周圍空氣溫度為40℃時,司機室應維持30℃,以每人平均供風30m
3/h計,一般風速小于0.5m/s,冬季風速小于0.3m/s。
4.9 司機室應有取暖設備,在冬季氣溫下,機車運行時應維持司機室中央溫度不低于10℃。加熱力求均勻,不引起局部過熱。取暖設備可以調(diào)整溫度,適應快速加溫的需要。
4.10 儀表和指示燈在日光下和晚上關閉照明時,都能在500mm遠處清楚看見顯示,讀出指示值。
5 機械部分
5.1 機車在運行整備狀態(tài)下,在平直道上,緩解制動時,以鋼軌面為基準,其車體底架和轉(zhuǎn)向架構架的高度差應符合產(chǎn)品技術條件規(guī)定。
5.2 車體以及安裝在車體外部的各種設備外殼的所有開孔、門、孔蓋、蓋板應能防止雨、雪侵人。
5.3 在車體底架上承受相當于運行整備狀態(tài)時車體及其設備的垂直靜載荷的同時,沿車鉤中心水平位置施加不少于200tf縱向靜壓力時,車體總應力應不超過設計值。
5.4 機車總風缸壓力達到9kgf/cm
2時,壓縮機停止工作,風壓穩(wěn)定后,空氣系統(tǒng)的氣密性按GB 3318-82《電力機車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guī)則》檢查。
5.5 機車的空氣壓縮機和輔助空氣壓縮機的性能、生產(chǎn)量及風缸容積應滿足設計要求。空氣壓力調(diào)節(jié)器的開斷電路壓力值為9±0.2kgf/cm
2;閉合電路壓力值為7.5±0.2kgf/cm
2。安全閥的動作壓力為9.5±0.2kgf/cm
2。空氣壓力調(diào)節(jié)器和安全閥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5.6 機車基礎制動裝置應裝有閘瓦間隙調(diào)整器,其閘瓦壓力對于獨立式杠桿傳動裝置不得超過產(chǎn)品設計值的±5%;對于組合式杠桿傳動裝置不得超過產(chǎn)品設計值的±10%。
5.7 管路安裝前要作處理,保證清潔。
5.8 每個司機室內(nèi)應設有緊急制動裝置及手制動操縱裝置。
5.9 機車手制動率應大于20%(按鑄鐵閘瓦計算)。
5.10 機車撒砂裝置應能在總風缸的空氣壓力范圍內(nèi)作用良好,保證砂子能正確落在軌面。撒砂量應能在0.7~1.5L/min(即1~2.5kg/min)范圍內(nèi)進行調(diào)節(jié)。每個砂箱的容量不小于0.1m
3。
5.11 機車的軸箱溫升不得超過30℃,抱軸承溫升應符合產(chǎn)品技術條件規(guī)定。
5.12 轉(zhuǎn)向架構架,應消除內(nèi)應力。
5.13 機車應設高度可調(diào)整的排障器,排障器中央底部應能承受相當于14th靜壓力的沖擊力。排障器形狀應利于排除軌道障礙物。
5.14 牽引電動機可從轉(zhuǎn)向架上方起吊,牽引電動機可連同輪對一起由落輪坑落下。
6 電氣部分
6.1 各電路須進行耐電壓試驗,試驗電壓值為該電路電氣設備最低試驗電壓值的85%。
6.2 機車的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應有可靠的保護。并且故障信號顯示和故障切除裝置,以維持機車故障運行的可能。
6.3 當電網(wǎng)電壓在29kV到19kV范圍內(nèi)變化時,以及網(wǎng)壓突變時,輔助電動機應能正常工作。
6.4 機車上電子控制設備應有足夠的抗干擾能力,網(wǎng)壓波動和鄰近機車開斷電路時均不影響其正常工作。
6.5 蓄電池充電設備對蓄電池組的充電應該是足夠的,但不是過度的充電。
蓄電池的容量應不小于100Ah。
6.6 機車上各種電測量指示儀表的準確度應不低于2.5級,至少有一個機車速度表帶有記錄裝置,記錄時間、速度、里程、列車管壓力,并應有速度接點。
6.7 各種通風系統(tǒng)的通風量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并設有風速保護。
7 安全設施
7.1 機車上的帶高壓電設備,上車頂梯子以及外部高壓供電插座應設有防止接觸造成事故的聯(lián)鎖裝置,其作用應可靠,操作簡便。
7.2 機車上應有接地棒,必要時可使接觸網(wǎng)可靠接地。
7.3 各電氣設備保護性接地要可靠,接地連接線有足夠的截面積,各車軸上接地電刷須可靠地保護軸承,不受接地電流影響。
7.4 機車上應有自動信號裝置,自動停車裝置和通訊聯(lián)絡裝置。司機操作臺設有緊急停車按鈕。
7.5 機車應設有高低音喇叭。
7.6 機車必須配置一定數(shù)量適于電氣裝置和油類滅火的消防設備。
7.7 電線的絕緣層護套,牽引電動機風道軟管,以及機車上其它材料應盡可能采用非延燃性材料或防火材料。
7.8 機車應設可調(diào)焦距的頭燈,燈管燈泡應能方便更換。
7.9 機車應有各種警告標志。如:標在司機室內(nèi)的最大速度值,緊急制動裝置,帶高壓電設備,消防設備。
7.10 走廊地板面應平整,防滑。
8 布線
8.1 機車應使用多股銅芯電纜,其絕緣等級應與工作電壓相符。機車高壓電路,輔助電路和控制電路的電線電纜應納入電線管槽,不得已交叉時,高壓線的接觸部分要包扎絕緣層。
8.2 電線管槽安裝應牢固、電線要用線卡、扎線帶等以適當間隔固定,防止振動造成損傷故障。
8.3 每根電線兩端應有清晰牢固的電線號碼標記,銅母線要打鋼印號碼。
8.4 接線端子采用壓接。兩接線端子間電線不允許剪接。
8.5 電線管、槽的設置應防止油、水或其它污物侵入。
9 試驗與驗收
9.1 機車組裝后,應按GB 3318-8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
9.2 機車型式試驗以前,工廠應對機車進行調(diào)整。新產(chǎn)品在調(diào)整過程中,工廠可對機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線路牽引試運行。試運行的里程,由工廠按機車類型、最大速度和采用新設備情況來確定。原則上,系列產(chǎn)品應比試制產(chǎn)品短些,低速的比高速的短些。對將進行型式試驗的機車,其最大允許試運行里程不大于5000km。
9.3 機車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試驗:
新設計制造的機車;
批量生產(chǎn)的機車經(jīng)重大技術改造,其性能、構造、材料有較大改變者;
機車停產(chǎn)一年以上又重新生產(chǎn)時;
轉(zhuǎn)廠后新生產(chǎn)的機車;
批量生產(chǎn)的機車生產(chǎn)一定數(shù)量后,有必要重新確認其性能時,應該抽樣進行型式試驗。
9.4 批量生產(chǎn)的機車,驗收前均應進行例行試驗。例行試驗的結果應與型式試驗基本相符。
9.5 正式提交驗收的機車應有機車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機車履歷簿等。
9.6 機車交車時,制造廠應向使用部門提供按有關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隨車工具、專用工具和隨車備品。
10 標志與保修
10.1 機車應按有關標準涂、裝各項標記、銘牌及標志燈等。
10.2 制造廠應明確給出機車及其主要另部件的保修期。在使用部門遵守機車使用維護說明書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保修期內(nèi)如因制造質(zhì)量不良而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免費及時修理或更換零部件。
附錄
主要術語解釋
(參考件)
1 機車自重—機車組裝完成后的重量。
2 機車總重—機車自重、乘務員定員人數(shù)及隨車工具重量及加足規(guī)定砂、潤滑油等重量之和(又稱機車計算重量及機車運轉(zhuǎn)整備重量)。
3 輪重—整備狀態(tài)下的機車,停放在平直軌道上,車輪作用于鋼軌上的垂直載荷。
4 軸重—同一車軸上左右輪重之和。
5 機車額定功率—各牽引電動機軸上輸出功率的總和,對應于牽引電動機在額定電壓和滿磁場下的持續(xù)制工況。因此它也是機車的持續(xù)制功率。
6 機車的小時制功率—對應于牽引電動機在額定電壓和滿磁場下的小時制工況的功率。
7 輪周功率—計算傳動的綜合效率后,各牽引電動機在各動輪軸上發(fā)出的功率。它由輪周牽引力與機車速度相乘而得。
8 車鉤功率—機車車鉤處測得的功率。
9 機車最大速度—車輪在半磨耗狀態(tài)下,所允許使用的機車最大速度。
10 持續(xù)制速度(又稱持續(xù)制功率下的速度)—機車發(fā)揮額定功率時的速度(本速度適用于具有半磨耗狀態(tài)下的車輪的機車)。
11 小時制速度(又稱小時制功率下的速度)—機車發(fā)揮小時制功率時的速度(本速度適用于具有半磨耗狀態(tài)的車輪的機車)。
12 輪周牽引力—牽引電動機在牽引運行時、作用于動輪輪周的力。
13 車鉤牽引力—機車車鉤測得的牽引力。除非另有說明,即指在平直軌道上的車鉤牽引力。
14 持續(xù)制牽引力(又稱持續(xù)制功率下的牽引力)—機車發(fā)揮額定功率時的輪周牽引力(本牽引力適用于具有半磨耗狀態(tài)的車輪的機車)。
15 小時制牽引力(又稱小時制功率下的牽引力)—機車發(fā)揮小時制功率時的輪周牽引力(本牽引力適用于具有半磨耗狀態(tài)的車輪的機車)。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提出,由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鐵道部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和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熊光南,劉忠修,曹佩華,韶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