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由往復式(RIC)內燃機、交流(a.c.)發電機以及工作所需的控制裝置、開關裝置和輔助設備等組成的、電壓不超本標準適用于陸用和船用發電機組。不適用于遠洋航行的廂式船用發電機組、近海車用發電機組以及航空、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時的特殊要求本標準未作規定。
與往復式(RIC)內燃機驅動的發電機組有關的危害列于附錄A。
本標準根據EN 292-1:1991和EN 292-2:1991+Al:1995的通用要求,規定了由往復式(RIC)內燃機驅動的發電機組的專項安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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