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適用于低壓斷路器用電子式控制器的分類、結構、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規定了的控制器包括信號采集單元(包含電流傳感器)、處理和執行單元(包含脫扣元件),并至少應具有一個由被保護線路能量產生的自生電源。
本標準規定的控制器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000V、頻率為50Hz或60Hz電路中使用的斷路器,用來保護線路及電氣設備,使其免受過電流和其他影響其安全運行的故障(如欠壓、接地、斷相等)的危害,并可具有合理的人機界面、自射擊故障診斷與處理功能,以及充分發揮電子技術優勢的其他可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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