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再生資源分揀中心的性質、設立原則、建設規范及經營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包括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產品、廢造紙原料、廢塑料、廢輪胎、廢化輕原料、廢玻璃等分揀中心的設立、建設和經營管理服務活動。不適用于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分揀中心的設立、建設和經營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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