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γ射線機用可移動設備的源容器分類、身體劑量限值、要求、設備文件、其他文件清單和結構驗證等。
本文件適用于γ射線機可移動式射線設備的制造和檢驗。
本文件應用范圍僅限于4.2中的P和M級工作容器、5.1中的第Ⅰ類和第Ⅱ類工作容器,不適用于F級或者X類。
本文件適用于活度不大于1.85×10 14Bq的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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