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含有的冰激凌(雪糕類)生產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也適用于本標準。
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生產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酒、飲料制造工業》(HJ 1028); 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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