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人造板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人造板工業的排污許可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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