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硫化物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測定。
當取樣體積為 200 ml,使用 10 mm 光程比色皿時,方法檢出限為 0.01 mg/L,測定下限為 0.04 mg/L;
使用 30 mm 光程比色皿時,方法檢出限為 0.003 mg/L,測定下限為 0.012 mg/L。
注:30 mm 光程比色皿僅用于地下水或低于第一類標準的低濃度海水的測定,前處理法應采用“酸化-蒸餾-吸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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