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廢氣中吡啶的氣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和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吡啶的測定。
當采集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體積為 30 L,吸收液定容體積為 1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2 mg/m3,測定下限為 0.08 mg/m3;當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體積為 30 L,吸收液定容體積為 5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9 mg/m3,測定下限為 0.36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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