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磚瓦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磚瓦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氣、水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本標準適用于以粘土、頁巖、煤矸石、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的磚瓦燒結制品生產過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磚瓦非燒結制品生產過程的自行監測。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產磚瓦制品的排污單位參照本標準執行。
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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