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船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需要涵蓋的基本內容(如工程概況、工程分析、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等)和各項具體環評工作內容的工作深度。
本標準適用于造船項目、修船項目和海洋工程裝備制造項目的新建、改建(含遷建即異地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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