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設施電氣安全操作規程
發布單位: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起草單位: 勝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環保處、技術監督處,中國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術檢驗站
前言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環保處、技術監督處,中國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術檢驗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紀獻裝、盧世紅、楊洪旭、呂明春、梁金花。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石油設施電氣裝置的運行、檢查應遵循的安全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淺海石油設施電氣裝置的安全操作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DL 408—1991 電業工作安全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部分)
SY 6345—1998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水電電生字第05號 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1985年1月15日發布
3 一般規定
3.1 海上電氣作業人員的資格與配備
3.1.1 海上電氣作業人員的資格應符合SY 6345—1998的規定。
3.1.2 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固定平臺群的中心平臺、作業平臺,應至少配備兩名的電氣工程師,并至少保持一名在上述石油設施上。
3.2 證書
3.2.1 海上石油設施配備的電氣設備應具有以下證書:
a) 產品合格證書;
b) 經海洋石油作業安全主管部門認可的發證檢驗機構簽發的產品認可證書。
3.2.2 危險區的電氣設備應具有有資質單位簽發的符合該類危險區要求的防爆防護證書。
3.3 電氣作業一般安全要求
3.3.1 電氣設備應按照《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進行預防性試驗。
3.3.2 電氣設備檢維修作業時,應實行掛牌鎖定許可制度。
3.3.3 電氣人員測量、檢查用的儀表、防護用具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有資質單位簽發的周期檢定證書,未檢或無合格證書的不應使用。
3.3.4 施工工具、安全工具、登高器具在施工前均應詳細檢查,如有缺陷不應使用。
3.3.5 電氣作業應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高空作業應系安全帶。
3.3.6 電氣作業應至少有兩人進行。
3.3.7 未經驗電的電氣設備應視作有電。
3.3.8 雨天或霧天不應進行室外電氣作業,夜間不宜高空作業。
3.3.9 因生產作業或設備調試需要帶電作業時,應逐級申請批準,在確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方可作業。
3.3.10 因檢修需要斷開的線頭應分開包扎。
3.3.11 檢修或施工完畢,作業人員確認安全可靠,電氣主管人員檢驗合格,下達指令后方可送電。
3.3.12 維修露天裝設的配電盤、柜和電機等電氣設備不應破壞其防護性能。
3.3.13 非電氣工作人員不得進行與電氣有關的作業,未經批準不應進入電氣設備控制室和高壓室。
3.3.14 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轉,接線應牢固可靠。
3.3.15 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使用安全電壓的除外)。
3.3.16 石油設施上應有防靜電措施。
3.3.17 因電氣故障或漏電引起燃燒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滅火。
4 安全管理
4.1 電氣安全管理責任
4.1.1 海上石油設施的平臺經理是電氣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4.1.2 海上石油設施的電氣工程師負責日常電氣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和故障的處理。
4.2 文件和記錄
4.2.1 石油設施上至少應具有以下文件(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種電氣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b) 用電安全教育制度;
c) 電氣安全檢查制度;
d) 臨時用電制度;
e) 電氣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f) 值班制度;
g) 交接班制度;
h) 設備巡回檢查制度;
i) 電工用品管理制度;
j) 電氣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
4.2.2 石油設施上至少應具有以下記錄(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種電氣設備的運轉記錄;
b) 電氣設備和電纜的絕緣測試記錄;
c) 電氣事故記錄;
d) 電氣事故隱患檢查及整改記錄;
e) 電氣工程師工作日志。
4.3 安全措施
4.3.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應符合DL 408—1991中第3章的相關規定。
4.3.2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應符合DL 408—1991中第4章的相關規定。
5 變電所電氣裝置
5.1 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高壓變電所的值班、高壓設備的巡視、倒閘操作應符合DL 408—1991中第2章的規定。
5.2 電氣設備的巡視檢查
5.2.1 變壓器的巡檢主要包括:
a) 變壓器的聲音;
b) 變壓器的溫度;
c) 變壓器的外部表面、瓷套管、高低壓接頭的螺栓;
d) 接地線;
e) 冷卻通風裝置;
f) 變壓器周圍的異物。
5.2.2 斷路器的巡檢主要包括:
a) 分、合閘指示器與開關的位置;
b) 真空斷路器;
c) 開關柜的電熱裝置;
d) 接頭、螺絲。
5.2.3 互感器的巡檢主要包括:
a) 電壓互感器的熔斷器;
b) 電流互感器的二次有無開路、放電現象;
c) 電壓、電流互感器的聲音;
d) 接地。
5.2.4 電抗器的巡檢主要包括:
a) 支持瓷瓶;
b) 通風裝置。
5.2.5 配電盤的巡檢主要包括:
a) 盤面、儀表、繼電器;
b) 壓板及其位置;
c) 儀表指示;
d) 信號指示,控制開關的位置。
5.2.6 防雷裝置的巡檢主要包括:
a) 底座法蘭;
b) 放電計數器;
c) 內部無異音;
d) 接地引線。
5.2.7 消弧線圈的巡檢主要包括:
a) 無異音;
b) 35kV系統發生單相接地時,及時觀察消弧電壓、電流表的指示情況。
5.2.8 直流裝置的巡檢主要包括:
a) 免維護蓄電池,包括:
1) 表面整潔干燥;
2) 電壓;
3) 端鈕接觸。
b) 整流裝置,包括:
1) 交直流電壓的指示;
2) 合閘母線與操作母線的逆止閥;
3) 整流變壓器的聲音;
4) 表計。
c) 整個直流系統的絕緣。
5.3 特殊檢查項目
5.3.1 高溫季節應檢查設備的通風降溫設施,接頭有無過熱現象。
5.3.2 雷雨季節,在雷雨過后應檢查避雷設施。
5.3.3 事故后應重點檢查:
a) 繼電保護、自動裝置;
b) 儀表、燈光信號;
c) 信號線;
d) 瓷瓶;
e) 有關設備的溫度、聲音、壓力;
f) 開關跳合閘的位置,合閘熔斷器。
5.4 電氣作業
5.4.1 在繼電保護、儀表第二次系統的作業應符合DL 408—1991中第10章的有關規定。
5.4.2 電氣試驗應符合DL 408—1991中第11章的有關規定。
6 海底電纜
6.1 海底電纜的停、送電
6.1.1 海底電纜的停、送電應按照調度令執行。
6.1.2 海底電纜的停電工作應按照DL 408—1991附錄B的格式填寫工作票。
6.1.3 在停電的海底電纜上工作前,應詳細核對電纜名稱是否與工作票所寫的相符合,用驗電器驗明無電,在所有電纜可能來電的各端裝接地線,隔離開關(斷路器)操作手柄掛禁止牌后,方可開始工作。工作結束后,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完工報告,確認所有工作班組均已完工、接地線拆除、工作人員全部撤離后,方可送電。
6.2 檢查
6.2.1 每半年宜測量電纜終端接頭的溫度。
6.2.2 每年應對電纜登陸點的磨損、掏空情況及電纜參數檢查一次。
7 主發電機組
7.1 操作
發電機組的操作應嚴格執行設備的操作規程。
7.2 檢查
7.2.1 日常巡檢主要包括:
a) 發電機的絕緣監測;
b) 交流電壓表、電流表、功率表的指示;
c) 有功功率、無功功率的分配;
d) 調速器、測速裝置和饋線;
e) 發電機的溫升、聲響和氣味。
7.2.2 定期檢查主要包括:
a) 每年應由國家認可資質單位對交流電壓表、電流表等計量表進行標定;
b) 每半年應檢查發電機定子繞組、勵磁繞組、勵磁機的絕緣電阻;
c) 每半年對發電機控制屏內的控制組件、儀表、開關、接線端子之間的連線進行檢查和緊固;
d) 定期對發電機保護電路進行試驗,試驗項目包括:
1) 緊急停止按鈕的功能試驗;
2) 逆功率和原動機超速模擬試驗;
3) 超壓、欠壓、過流、逆功、功率限制等保護的功能試驗。
8 應急電源
8.1 應急發電機組
8.1.1 在主電源失效的情況下,應急發電機組應能在45s內自動啟動供電。
8.1.2 日常巡檢主要包括:
a) 蓄電池組和浮充裝置;
b) 預熱裝置。
8.1.3 定期檢查主要包括:
a) 每倒班期間啟動應急發電機組,檢查其運轉狀況;
b) 每半年測量應急發電機的定子繞組、轉子繞組、勵磁機的絕緣電阻;
c) 每年進行一次超速、欠壓、過流等保護的功能試驗。
8.2 蓄電池組
定期檢查蓄電池組和蓄電池充放電板的工作狀況。
8.3 交流不間斷電源
交流不間斷電源應定期進行效應試驗,其輸出電壓、輸出頻率、持續時間應符合所用規范要求。
9 用電裝置
9.1 可控硅調速裝置
9.1.1 日常巡檢主要包括:
a) 直流電機的磁場電源(若有時);
b) 鉆井泵兩電機的負載平衡度;
c) 絞車各電機的負載變化;
d) 可控硅冷卻風機;
e) 可控硅邏輯電路的指示;
f) 直流電機的風機、電機加熱器;
g) 司鉆操作臺、泵房操作臺的指令控制器、腳踏開關、信號燈、儀表、按鈕。
9.1.2 定期檢查主要包括:
a) 每月檢查電刷、電刷引線和換向器;
b) 每月檢查直流電纜連接頭;
c) 每季度檢查所有直流接觸器的主觸點和輔助觸點;
d) 每季度檢查電刷長度;
e) 每季度檢查可控硅電流、電壓的輸出波形。
9.2 平臺升降裝置
9.2.1 升降船應有兩臺發電機并聯運行。
9.2.2 升降船前應檢查驅動電機的絕緣和保護裝置。
9.3 防爆設備
9.3.1 危險區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3836.1的規定。
9.3.2 危險區內電氣設備的修理或更換不應改變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
9.4 電動機及附屬設備
9.4.1 電動機及附屬設備應每天巡檢一次。
9.4.2 巡檢項目主要包括:
a) 電纜;
b) 電動機的溫升、聲音;
c) 防護措施。
9.5 手持電動工具和可移動式電氣設備
9.5.1 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9.5.2 工作完畢離開現場后,應切斷電源,臨時電源應拆除。
9.6 電焊機
9.6.1 焊接作業時應嚴格執行焊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9.6.2 電焊機的二次線圈和外殼應接地可靠,接地線不應與氧氣瓶的固定支架相連。
9.7 電伴熱設備
電伴熱設備應定期檢查電熱帶的絕緣、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位于危險區的應檢查防爆防護等級是否與所處環境相適應。
9.8 電加熱設備
9.8.1 電加熱設備周圍應無易燃、易爆物品。
9.8.2 電纜及加熱器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要求。
9.8.3 電加熱設備應可靠接
9.8.4 接生活區內的電加熱設備應裝設漏電保護器,做到人走電斷。
9.9 照明裝置
9.9.1 普通照明與應急照明的燈具應有明顯的區別和標志。
9.9.2 燈具的防爆、防護等級應符合所處環境的要求。
9.9.3 照明電纜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要求。
9.9.4 燈具的外殼應可靠接地。
9.9.5 手持工作燈的電源電壓應使用安全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