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的通知
蘇安監〔2007〕196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省局組織專家對2001版《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是為了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江蘇省境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三、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標志管理,江蘇省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企業實行安全管理達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證書及安全標志標識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嚴禁采購、發放、使用無證或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
四、為確保勞動防護用品進入市場的質量,規范勞動防護用品市場秩序,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凡進入江蘇省銷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到省安監局備案、登記,方能在江蘇省內銷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五、本標準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品種和使用期限是最低要求,一般不得變動。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核定實際發放品種和周期,如確需減少某些發放品種或增加其使用期限的,可根據具體情況修訂,并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后執行。
六、《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通知》(蘇安監[2001]37號)同時廢止。
附: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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