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處作業的定義
按照國標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其涵義有兩個:一是相對概念,可能墜落的底面高度大于或也等于2m就是說不論在單層、多層或高層建筑物作業,即使是在平地,只要作業處的側面有可能導致人員墜落的坑、井、洞或空間,其高度達到2m及其以上,就屬于高處作業;二是高低差距標準定為2m,因為一般情況下,當人在2m以上的高度墜落時,就很可能會造成重傷、殘廢或甚至死亡。因此,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以前就須特別留意以下有關事項:
(1)技術措施及所需料具要完整地列入施工計劃;
(2)進行技術教育和現場技術交底;
(3)所有安全標志、工具和設備等,在施工前逐一檢查;
(4)做好對高處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等。
2高處作業的級別
高處作業的級別可分為四級,即高處作業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在大于30m時,為特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又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其中特殊高處作業又分為八類。
特殊高處作業的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一般高處作業是指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標記
高處作業的分級,以級別、類別和種類作標記。一般高處作業作標記時,寫明級別和種類;特殊高處作業作標記時,寫明級別和類別,種類可省略不寫。例:三級,一般高處作業;一級,強風高處作業;二級,異溫、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時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1)凡是進行高處作業施工的,應使用腳手架、平臺、梯子、防護圍欄、檔腳板、安全帶和安全網等。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牢固、可靠。
(2)凡從事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的教育;特殊高處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上崗前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應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技術教育。
(3)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施工單位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4)施工單位應按類別,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志懸掛于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5)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嚴禁投擲,上下立體交叉作業確有需要時,中間須設隔離設施。
(6)高處作業應設置可靠扶梯,作業人員應沿著扶梯上下,不得沿著立桿與欄桿攀登。
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侯條
(7)在雨雪天應采取防滑措施,當風速在10.8m/s件下,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上下應設置聯系信號或通訊裝置,并指定專人負責。
(9)高處作業前,工程項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設施的,應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實施。
5高處作業時應注意事項
(1)發現安全措施有隱患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必要時停止作業。
(2)遇到各種惡劣天氣時,必須對各類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校正、修理使之完善。
(3)現場的冰霜、水、雪等均須清除。
(4)搭拆防護棚和安全設施,需設警戒區、有專人防護。
5.2臨邊作業與洞口作業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員大部分時間處在未完成的建筑物的各層各部位或構件的邊緣或洞口處作業。臨邊與洞口的安全施工一般須注意三個問題:
(1)臨邊與洞口處在施工過程中是極易發生墜落事故的場合;
(2)必須明確那些場合屬于規定的臨邊與洞口,這些地方不得缺少安全防護設施;
(3)必須嚴格遵守防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