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工程施工,必須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要根據工程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2.爆破作業人員(包括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爆破器材押運員)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門發給的有效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操作。
3.聯結導火索和火雷管,必須在專用房內加工。房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人內。
4.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lm,導爆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5.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6.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7.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只、車輛全部避人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8.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索點火只準用專用香棒,不準使用香煙、火柴或其他明火。
9.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裸露藥包、深眼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淺眼法)、藥壺法不得小于200m。
10.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1)嚴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在距離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2)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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