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油庫的火災危險性
凡是用于接收、貯存、發放原油、煤油、汽柴油等整裝、散裝油品的獨立設施或企業的附屬倉庫統稱為石油成品庫(以下簡稱為油庫)。它是協調原油生產、加工,成品油供應及其產品中轉的紐帶,是國家石油貯存和供應的基地。油庫是重點防火單位,做好油庫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油庫火災事故的發生,對于保障國防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油庫有兩大類型。一類為專門接收、貯存和發放油品的獨立油庫;一類為工業、交通或其它企業為滿足本身生產需要而設立的附屬油庫,如機場油庫、煉油廠油庫等。在各類油庫中又可分為:
1.地上油庫。油罐設置在地面上。
2.半地下油庫。油罐埋在深度小于罐壁高度一半,且罐內最高液面高于罐外4米范圍內,地面的最低標高不大于3米的抽庫。
3.地下油庫。油罐內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米范圍內,地面下的最低標準高為0.2米。
4.人工洞油庫。油罐等主要設備設置在人工開挖的山洞內。
5.水封石洞油庫。利用穩定的地下水位,將油品直接封存于地下水位的巖體里開挖的人工洞中。
6.水下油庫。為了適應海上采油,將油庫建設在水下。
7.桶裝油庫。貯存桶裝油品的庫房、敞棚或露天堆場。
油庫按庫容量的大小分成四級。油庫總容量大于或等于5萬立方米的為1級;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萬米小于5萬立方米的為2級;總容量大于或等于2千5百立方米小于1萬立方米的為3級;總容量大于或等于5百立方米小于2千5百立方米的為4級。
油庫的火災危險性主要有:
三、油品的火險特性
1.易燃燒
油品屬有機物質,主要組成物質為碳氫化合物,油晶遇火、受熱以及與氧化劑接觸時都有發生燃燒的危險,其危險性的大小與油品的閃點、自燃點有關,油品的閃點和自燃點越低,發生著火燃燒時的危險性越大。
2.易爆炸
石油具有容易燃燒的特性,石油蒸汽與空氣混合,當達到一定混合比范圍時,遇火即發生爆炸,因而具有很大的火災危險性。
3.易產生靜電
石油是導電率極低的絕緣非極性物質。當它沿管道流動與管壁摩擦和在運輸過程中與車、船的罐、艙壁沖擊以及油流的噴射、沖擊都會產生靜電。靜電電位高于4V時,發生的靜電火花達到了汽油蒸汽點燃能量(油氣最小點燃能量為0.25mj),就會使汽油著火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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