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②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③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9)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10)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11)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12)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3)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4)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5)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6)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HG23016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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