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而繼續生產的;
(四)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的;
(五)銷售無證產品的。
第四十條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食品貨值金額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假充真的,并處沒收食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偽造食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識等質量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食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食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食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在食品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識的,依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實施或委托實施食品出廠檢驗的,依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食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應當建設而不建設隔油設施和存放容器等污染防治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可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從事回收、加工廢棄食用油脂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食品不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