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58人遇難的上海“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原因查明后,事故調查組組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說,這是一起不該發生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
筆者認為,沒有任何事故是應該發生的,說它“完全可以避免”是指從技術上、管理上、所有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等方面本該可以避免。
讓我們通過新聞報道,看它本可以多少次被避免。
上海《新聞晚報》報道:9月25日,施工隊進駐,對大樓外墻進行保暖施工。“從施工開始,整幢樓旁邊都是塑料泡沫。”在事發前,有居民還向施工隊提了意見,但未見多大效果。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事發前一個月,監理方巡察了該樓外墻保溫工程,發現腳手架專項方案尚未報審,且其他安全施工專項方案也未送審,工地存在部分安全隱患,要求監理人員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據報道,事故原因還有:電焊工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引發大火后逃離現場;裝修工程違法違規,層層多次分包,導致安全責任不落實;施工作業現場管理混亂,安全措施不落實,存在明顯的搶工期、搶進度、突擊施工的行為等。
筆者認為以上事故原因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機關管理不力,導致各級部門層層違規分包工程。因為違規分包工程才導致多家作業、未經安全審批即施工、無證上崗等情況發生,這是一個“連鎖”過程。第二類是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問題:那個沒有上崗證的電焊工依常識也應該知道施工存在危險,如果他能夠警覺一些;發現安全隱患的居民如果能再堅持一下,阻止施工;如果監理部門發現工地存在安全隱患后,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而不是等到一個月后還沒有落實……悲劇根本就不會發生。
這些事故原因的背后,我們看到的是利益驅使、思想懈怠、僥幸心理作怪等。它們,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但仍然不能解釋那么多直接主管安全的以及在這起事件中可能受到傷害的人和機構,為什么一律對這明顯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施工行為麻木不仁。筆者認為,這里面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即社會責任意識的薄弱甚至缺失。一個人為公眾服務的意識、關懷他人的意識越強,越會主動和勇敢地規避、制止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在導致“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的每一個環節中我們都能看到社會責任意識缺失、薄弱的影子。
如果說,災難是一系列“連鎖”的原因形成的,那么普遍的不斷增強的社會責任意識,則能結成一張日益細密的安全之網,不但可以網住吞舟之鯨,也可以網住細鱗。
這是需要全社會每一個人共同努力實現的目標。
筆者相信,也只有到那時,不該發生的才會真的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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