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由《中華人員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來體現和保障。整日置身生產經營單位各個不同工作崗位,時時處處與高危行業打交道,隨時可能到危險點排除故障,搶險救援,參加事故調查與處理,從事這種職業的特殊人員——安監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由什么來體現,又拿什么來保障?
《中華人員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強調的是安監部門的職權、安監人員的道德素質要求和應當遵守的義務,對安監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保障,沒什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擔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僅如此,200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進行了調整,將衛生部承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劃入安監部門的職權范圍,但與此相對應的執法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卻沒有相應修改,這不僅給安監部門執法監督管理提出了難題,更給安監人員出了一道難題,一道兩難選擇的答題:失職還是瀆職,個中滋味恐怕只有安監人員方能體味。
己身不正,何以正人?作為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的人員不注重自身的職業防護,不著勞保用品,酷暑高溫,不注意自身的防暑降溫措施,卻去要求被檢查的從業人員佩戴勞保用品,防暑降溫,注意安全,這樣的說教和要求,怎么令人信服?怎樣達到預期的目的?
安監人員的心理、意識承擔過重的壓力,勢必造成他們懈怠的思維,產生不安全的行為。安監人員的不安全的行為是最大的隱患,他不僅會造成事故,更會給周圍的從業人員樹立壞的榜樣,出現一個又一個的隱患。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消除隱患,須消滅于萌芽狀態。保持安監人員健康的心理,恰當的壓力,養成他們良好的行為習慣,不僅要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激勵機制,還要盡快建立健全安監隊伍的教育培訓制度、執法監察制度,而且要盡快出臺安監人員職業健康保障制度和措施,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安監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就象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一樣,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