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作出了新的規定,是依法治國方略在安全生產領域的具體體現,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科學化、法制化的重大進步。特別是《通知》明確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行政執法地位,對全面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切實把安全生產納入法治化軌道,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通知》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責任體系、執法體系、執法監督體系、執法保障體系,實現了對安全法治問題的全覆蓋,形成了一個閉環運行的法治系統,切實解決了當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中問題、矛盾。但再好的政策法規也需要嚴格貫徹落實,天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法令行則國治,所以,我們一定要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的要求,在狠抓貫徹落實上見真章。
貫徹落實《通知》精神,需要我們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改造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加強部門聯合監察檢查,推行“四不兩直”明察暗訪,對隱患、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事故“零容忍”、嚴執法、重處罰,在行政執法上決不手軟。
需要我們按照“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總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把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理順安全生產監管職能、明確各自的職責的相關規定嚴格落到實處;特別是在招商引資、項目引進上,不降低安全門檻,放寬安全標準,當經濟發展與安全生產發生沖突時、當城鄉建設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堅守安全規定,不為政績動搖安全發展的信念。
需要我們堅持強機制嚴執法,確保令行禁止、法之必行。《通知》明確了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行政執法地位,就是要求我們依法從嚴治理,全面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規、違章和放縱隱患存在等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從嚴提高違法成本,讓生產經營單位“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從而向“主動預防事故”轉變,從而確保安全生產各項保障措施落到實處。
《通知》的印發,是安全生產法治建設上具有里程碑的大事,它全面細化了《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行政監管執法的要求,更是增加了新理念、新規定、新制度、新要求,為我們做好安全生產行政監管執法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讓我們以貫徹落實《通知》為契機,履行好職責規定,守土盡責、守土負責,做到不因困難而退確,不因工作忙碌而疏漏,不因形勢平穩而松懈,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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