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16時40分許,秭歸縣***鎮**村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81.5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354號令),經秭歸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縣應急局牽頭,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等單位組成的秭歸縣***鎮**村“3·19”觸電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縣紀委監委、縣檢察院派員進行監督指導。
調查組嚴格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技術分析、資料核查,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經調查認定:秭歸縣***鎮**村“3·19”觸電事故是一起未落實安全管控,作業人員違章攀爬電力設施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情況
1.秭歸縣**勞務服務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2052**95Y,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權*,組成形式:個人經營,注冊日期:2021年11月22日,經營場所:秭歸縣**鎮**村一組38號,經營范圍:勞務服務。
2.相關人員情況
權*:男,秭歸縣**勞務服務部經營者,無人機充電樁選址勘察項目現場負責人。
鄧**:男,49歲,宜都市**鎮**村村民,受秭歸縣**勞務服務部經營者**邀約,參與本次無人機充電樁選址勘察作業,無高壓電力作業安全常識,無特種作業操作資質。
鄧**:男,宜都市**鎮**村村民,持有高壓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受**邀約參與現場勘察。
3.業務開展背景:近年來,秭歸縣農用無人機廣泛應用于柑橘吊運作業,但存在無人機充電不方便、充電樁數量不足問題。**認為投資建設無人機充電樁,供飛手掃碼充電收取服務費具有盈利空間,計劃在柑橘產區鄉鎮選址建設充電樁。
2026年3月19日,**臨時邀約鄧**、鄧**前往***鎮**村老灣橋實地勘察,目的是選定充電樁建設位置、勘察供電線路走向及接入條件,屬于無立項、無備案的小散零星勘察作業,未按照《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暫行辦法》要求向屬地鄉鎮報備作業計劃。
4.**勞務服務部安全管理情況
經調查,秭歸縣**勞務服務部為個體工商戶,無實際生產經營場所、生產設備及固定的從業人員,僅單獨安排相關事務。該勞務服務部無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和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體系處于空白狀態;該勞務服務部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組織人員在開展勘察前未對接屬地政府、供電單位辦理電力設施保護區作業審批,未制定現場安全管控方案。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3月19日15時許,權*帶領鄧**、鄧**到達秭歸縣***鎮**村老灣橋區域,開展農用無人機充電樁選址勘察作業。**、鄧**在下方柑橘園選定作業點位,安排鄧**前往上方“**4#公變”臺區勘察線路走向。因現場柑橘樹木、地形起伏遮擋雙方視線,**與鄧**之間視線不通。16時40分許,鄧**爬上“**4#公變”電桿登高觀望,觸及電桿上裸露的帶電部位,發生觸電。
(三)事故現場情況
1.事故地點:秭歸縣***鎮**村老灣橋旁“10kV營兩線(營507)**4#公變”臺區,該臺區為10kV/380V同桿架設線路,變壓器容量50kVA。
2.現場設施情況:電桿桿體張貼有“禁止攀爬 高壓危險”警示標志,電桿上布設有高壓、低壓線路,桿塔接地驗電環金屬構件裸露。
3.周邊環境:臺區位于柑橘種植區域內,植被茂密,地形起伏較大。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鄧**(男,漢族,49歲,戶籍地址:宜都市**鎮**村七組)。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 6721-1986)核定,本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181.5萬元,主要包括喪葬撫恤費用、家屬安撫費用及善后處理相關費用。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6年3月19日16時40分許,權*、鄧**發現鄧**觸電后呼救。
17時20分許,**向***鎮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17時52分,***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縣應急局報告事故信息。
18時26分,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報事故信息。
18時35分,縣應急局向市應急局上報事故信息。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16時41分許,權*多次喊話鄧**,未得到回音,立即與鄧**到上方查看,發現鄧**觸電后立即呼救,周邊群眾聞訊后立即到場協助將鄧**從電桿上轉移至地面,開展心肺復蘇措施,并撥打120急救電話。
17時05分,***鎮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對鄧**開展專業搶救,確認鄧**觸電休克、心臟驟停,無生命體征。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處置情況
事故傷者經現場全力搶救無效死亡。2026年3月23日,權*與死者完成賠償協商并全額支付撫恤、喪葬款項;3月27日,死者遺體火化安葬,家屬情緒平穩,未出現信訪、群體性矛盾、負面網絡輿情。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現場人員與群眾第一時間開展急救,按要求進行事故信息上報,善后賠償處置到位,未引發次生事故、社會不穩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問題
(一)直接原因
鄧**安全意識淡薄,安全常識極度匱乏,明知桿塔張貼“禁止攀登 高壓危險”的警示,仍在無絕緣、登高防護裝備、無專人監護條件下,攀爬10kV高壓電桿,身體觸碰裸露帶電金屬部件,高壓通過人體引發觸電身亡,是事故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驗、公安部門介入核查、詢問調查,排除線路設備自身故障、刑事案件、人為故意等因素,事故完全屬于人為違章作業引發責任事故。
(三)間接原因及責任單位存在的問題
秭歸縣**勞務服務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經營者**違規組織無備案、無審批的電力周邊零星勘察作業;未開展安全培訓交底,未配備防護裝備,未設置現場監護,未制止從業人員危險行為。
***鎮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存在漏洞,對轄區農村新業態小散零星作業排查、告知、管控不足,未落實小散作業事前報備制度,常態化安全巡查存在盲區,未能提前發現并制止涉電危險勘察作業。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責任追究的人員
鄧**,事故直接違章行為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相關行政、刑事責任。
(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對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
權*,秭歸縣**勞務服務部經營者、本次勘察項目現場負責人,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未管控現場違章行為,對事故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由秭歸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秭歸縣**勞務服務部,不具備涉電作業安全生產條件,違規組織涉電零星勘察作業,未落實培訓、防護、現場管控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秭歸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屬地監管單位問責建議
責成***鎮人民政府向秭歸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深刻檢查。
4.行業主管部門追責相關說明
因此次無人機充電樁勘察屬于職責未明確的新興業態,全縣無法律法規及政府文件劃定對應行業主管部門,無部門負有該領域法定安全監管職責,不存在履職失責情形,建議不予追究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僅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屬地鄉鎮屬地管理責任。
五、事故主要教訓
(一)小微個體工商戶秭歸縣**勞務服務部重經營收益、輕安全生產,“無制度、無培訓、無防護、無報備”開展涉電高危作業。
(二)從業人員安全安全警示教育缺失,無視高壓危險警示標識,缺乏基礎電力安全常識,擅自攀爬高壓電桿等習慣性違章行為風險極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秭歸縣**勞務服務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嚴禁無資質、無手續、無防護開展涉電高危作業。
(二)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升群眾安全意識。相關部門要針對農村用電、柑橘種植、無人機作業等場景,普及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開展涉電安全警示教育活動,提升群眾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用電意識。
(三)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小散工程及零星作業安全管理,嚴格規范施工作業安全生產行為,全面排查整治小散工程及零星作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堅決防范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秭歸縣***鎮**村“3·19”一般觸電事…
青浦盈浦上海無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西青津西青(掛)2020-08號宗地…
天津市中凝佳業混凝土有限公司“7?2…
新鄉封丘新鄉市百越養殖有限公司“9.…
欒川耕莘街道自建房“8·4”一般觸電…
洛陽欒川自建房“8.4”一般觸電事故…
龍崗坪地“6·16”一般觸電死亡事故…
觸電事故案例剖析
金陵電廠“5.1”電氣誤操作人身傷亡…
觸電、電擊典型案例解析
電焊機二次電壓傷人事故
甘肅大唐電力檢修運營有限公司“2.24…
檢修工作事故案例
電焊工崗位事故案例分析
用電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