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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11. 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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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的基本情況。

2013 年 11 月 22 日 10 時 25 分,位于山東省青島經濟 技術開發區的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 東黃輸油管道泄漏原油進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閉空間 的暗渠內油氣積聚遇火花發生爆炸,造成 62 人死亡、136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75172 萬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 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沖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現場 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 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三、事故的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中石化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 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和青島站對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管 道保護工作不力、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存在死角、盲區,未能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事發后應急救援不力,現場處 置措施不當。

2.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職不到位:

(1)青島市人民政府及青島開發區管委會貫徹落實國 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指導市區兩級相關部門履職不到位,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隱患排查整改不力;黃島街道辦事處對長期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2)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 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青島 開發區安監局、石化區安監分局)履行職責不力,安全隱患 排查治理不深入,督促企業落實應急預案不到位,安全生產 大檢查走過場。

(3)開發區規劃、市政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事故發 生地段規劃建設混亂。青島市規劃局開發區分局對相關項目 規劃方案審批把關不嚴,導致市政排水設施劃入廠區規劃; 事發區域危化企業、油氣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交叉布置, 造成嚴重安全隱患;開發區行政執法局違規同意對排水明渠 設置蓋板使之變為暗渠,道路整治工程未對管道采取保護措 施,未發現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

(4)青島市及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和應急辦對事故 風險研判失誤,導致應急響應不力,還存在壓制、拖延事故 信息報告和謊報問題。

四、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 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總計 63 人)及責任單位被嚴厲問責。

五、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追責情況。

1.對企業主體責任的追究(共 33 人) :

(1)刑事追責9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處長、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 環保監察處處長、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副處長、濰坊輸油處處長兼副書記、 濰坊輸油處副處長、 濰坊輸油處保衛科科長、 濰坊輸油處安全環保監察科副科長(主持工作)、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副站長(主持工作)、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安全助理工程師等9名相關責任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刑事拘留并逮捕。

(2)黨紀、政紀處分24人:

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傅成玉,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開展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總經理王天普,作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督促指導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 分公司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 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春光,作為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副總裁、安全總監,未認真履行職責,指導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開展輸油管 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不正 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被給予行政記大過、免職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主任,對中石化管道分 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被 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副主任,對東黃輸油管 道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 重警告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國內原油處處長,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 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不力,對東黃輸 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被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 重警告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煉油事業部主任,對歸口管理的板塊企 業及其下屬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 檢查不到位,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煉油事業部副主任被給予行政記大過 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 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 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 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2名分管副局長,未認真履 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均被給予 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督處處長,指導督促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力,被給予行政 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 針政策不力,對企業干部、職工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培訓工 作不到位,指導應急處置工作不力,被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 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總經理,作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 生產第一責任人,被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工程、設計、質監站和搶維修的 副總經理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運銷、安全、管道的副總經理被 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副處長,對輸油管道 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識不清、判斷失誤,被給予行政降級、黨 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對濰坊輸油處履行管道保護指導、監督、檢查不力,開展管道防 腐層檢測及管道保護工作不力,被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 職務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處副處長被給予行政降級 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黨委書記兼副處長,對青 島站疏于管理,到達泄漏事故現場后,對管道泄漏事故現場 應急處置工作領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救援過程中存在 的問題,被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 2 名分管副處長均被給予 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島管理處培訓中心黨支部副書記, 在組織青島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 力,對該站開展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不力,被給予黨內嚴 重警告處分。

(3)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處以 規定上限的罰款,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各 處以 2012 年度收入 80%的罰款;責成中石化集團公司向國 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對政府監管責任的追究(共30人):

(1)刑事追責6人: 青島市黃島區委辦、開發區工委管委辦公室副主任兼應 急辦主任,應急辦副主任,開發區安監局 2 名副局長、危化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石化區分局副局長等 6 人涉 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刑事拘留并逮捕。

(2)黨紀政紀處分 24 人:

屬地政府追責 7 人:

青島市市長,作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 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青島市及開發區管委 會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事故發生 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青島市分管安全生產副市長,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 到位,督促指導青島市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及開發 區管委會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 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作為開發區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 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導開發區管委會及有 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 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青島市人民政府分管經信、安監的副秘書長,協助分管 副市長聯系督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履行油氣管道保護 職責、市安全監管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被給予行 政記大過處分。

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作為管委會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工作失職,履行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督促檢查開發 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到位,對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力、原 油泄漏應急處置不力等問題失察,被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 內職務處分。

開發區分管安全生產、應急的管委會副主任,作為政府 分管領導,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督促檢查安全生產 監管、監督部門履行職責不力。管道泄漏事故發生后,未按 規定參與現場救援,拖延、壓制事故信息上報,同意謊報事 故信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撤職、 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黃島區黃島街道辦事處主任,督促指導黃島街道辦事處 執法中隊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 區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對事故傷亡擴 大負有責任,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此外,責成山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 成青島市人民政府向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追責8人:

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主任,督促指導管道企業和山東 省、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到 位。對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治理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 徹底等問題失察,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副主任,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分管 領導,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綜合管理處處長,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處分。

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督促指導青島市油區 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到位,對青島市油 區工作辦公室存在的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 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指導應急救援不力等問題失察,被 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分管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 室的副主任,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履行油氣管道保 護工作監管職責不力,督促指導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 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力,督促管道企業治理東黃輸油管道安 全隱患不力。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泄漏事故后,對危險程度認 識不足,指導應急處置不力,被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 務處分。

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主任,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人,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督促管道企業 治理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 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泄漏事故后,對原油泄漏事故風險辨識不 足,被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調研員,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 護工作監管職責,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開發區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領導組織安全生產 監管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不力。泄漏事故發生后,督促本單位人員執行事故報告制度不力,沒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前往 事故現場參與應急救援,被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二年處 分。

市政、規劃、執法等相關部門追責 9 人:

前任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局長,指導開展建設項目規 劃審批工作不到位,對規劃分局因審批把關不嚴而致使市政 排水設施劃入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的問題失察,被給 予黨內警告處分。

前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局長(任期為2007年1月至 2009年11月),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綠化方案審批中 存在的問題失察,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前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局長(任期為2010年11月至 2013年2月),對相關部門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設管理職責 督促檢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涉及輸油管道 安全保護與管道企業溝通協商等問題失察,被給予行政記大 過處分。

現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副局長,2008年11月至2012 年6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監察大隊隊長,對市政園林環衛中 心和執法監察大隊指導督促不力,在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 項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輸油管道具體情況,未與管道企業 進行溝通協商,對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內排水暗渠上 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 告處分。

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副局長,對建筑管理處履行規劃 審批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項目規 劃中將市政排水設施劃入建設單位規劃建設問題未認真核 實,把關不嚴,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現任青島市規劃局開發區分局規劃管理處處長,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建筑管理處 處長。期間,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項目規劃方案審批工 作把關不嚴、審查不細致,未對市政排水設施劃入該項目規 劃建設問題進行認真核實,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現任開發區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公用事業管理處處長。期間,對 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綠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 審批工作存在疏漏, 把關不嚴, 對相關規定認識把握不到位, 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現任開發區公用事業管理中心主任,任行政執法局副科 級干部和公用事業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 公司廠區綠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審批把關不嚴,對秦皇 島路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不嚴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輸 油管道具體情況,也未就管道保護問題與輸油管道企業進行 溝通協商,被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開發區行政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監督檢查不力,未發 現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 工棚問題,對事故傷亡擴大負有責任,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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