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1、防雷辦應當建立雷電災害應急專家咨詢機制,由天氣預報專家、防雷技術骨干組成,為雷電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依托相應的氣象業務機構,建立相關的雷電災害應急技術支持系統。組織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雷擊風險評估工作,雷電災害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做好雷電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1、防雷辦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雷電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
2、防雷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知識教育、培訓計劃,對社會公眾開展雷電災害預防、自我保護,互救知識教育。
3、防雷辦可以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各種雷電災害應急演習。
(五)監督檢查
縣氣象局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保證各項應急措施及時到位。對執行不力的科室所,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七、附則
(一)指導與協作
加強與鄰近氣象局的交流與協作,接受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提高防雷減災預警能力和技術水平,積極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的技術、設備和物資援助。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1、獎勵。對在參加防雷減災、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室所和個人,縣氣象局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責任追究
①有關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四十條規定和《浙江省氣象條例》追究相關的責任。
②發生雷電災害后,有關部門謊報災情或者知情不報,或者拒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干涉災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防雷辦責令其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預案管理與更新
1、縣氣象局應當結合我縣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適時對本預案進行周期性評審與修訂。
(四)發布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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