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主要危險場所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 第十一條? 防患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各職能部門要落實責任制,各司其職,加強重點行業和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 (一)區公安分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 (二)番禺海事處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水上溢油、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管理。
??? (三)區交通局負責運輸企業、車站、碼頭、橫水渡口等交通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 (四)區水利局負責水庫、河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
??? (五)區文化局、公安分局、工商局負責公共娛樂場所安全監督管理。
??? (六)區公安分局、工商局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和賓館、飯店安全監督管理。
??? (七)區建設局、市政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及液化石油氣庫和管網、瓶組站銷售點的安全監督管理。
??? (八)區公安分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劇毒、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 (九)區經貿局負責油庫、加油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 (十)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 (十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礦山石場安全監督管理。
??? (十二)區衛生局負責有毒有害生產、使用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
??? (十三)區旅游局負責旅游景點和游樂場所安全監督管理。
??? (十四)區教育局負責教育系統中、小學、幼兒園和校辦工廠安全監督管理。
??? (十五)區氣象局負責建筑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防雷安全監督管理。
??? (十六)區安委會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綜合、監督、協調工作。
??? 第十二條? 各鎮(街)和各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識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認識。
??? 第五章? 附? 則
??? 第十三條? 本預案是作為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政府及有關單位實施搶救工作,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適當進行調整。
??? 第十四條? 各鎮(街)政府、各區屬主管部門、各單位的搶險救災應急救援預案,須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 第十五條? 本預案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和監督實施。
??? 第十六條? 本預案從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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