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處置與信息發布應同步啟動、同步進行。對于情況較為復雜的突發事件,在事態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眾猜猜或恐慌時,應在第一時間發布已認定的簡要信息,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再作后續詳細發布。
4.3 應急響應行動
4.3.1 Ⅰ級響應行動
Ⅰ級應急響應時,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下,各應急工作組負責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根據災害特點、類別,應急物資的分布等,采取果斷措施,精心指導、協調、組織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并及時將事件最新動態和處置情況上報領導小組。
4.3.1.1 工作會議
Ⅰ級響應啟動后,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及全體成員立即進入部綜合應急指揮中心,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工作會議,成立綜合協調組、應急指揮組、新聞宣傳組等,議定Ⅰ級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各項工作制度,指揮開展應急工作。應急響應期間,根據事件發展變化情況,視情召開后續工作會議。
4.3.1.2 綜合協調
保持與各應急工作小組和應急協作部門的信息溝通,開展工作協調;搜集、分析、匯總應急工作情況,起草重要報告、綜合類文件;協調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部領導的有關批示、指示精神。
4.3.1.3 應急指揮
組織專家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險情進行快速評估,分析、判斷險情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后果;定時與國務院相關部門、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聯系,收集、更新突發事件信息,匯總參與應急處置單位的情況匯報和工作動態。做好與部內有關部門成員單位的聯絡,及時通報情況進展。
指導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做出應急處置措施,評估行動方案,及時提出對方案的修改建議,保證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險情擴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協調臨近省(區、市)的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等支援及緊急征用工作。
4.3.1.4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組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工作,負責應急響應過程中的網絡、視頻、通信等保障工作,包括信息系統通信保障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通信保障工作等;負責向相關省級交通運輸部門下發工作文件的傳遞保障工作等。
4.3.1.5 新聞宣傳
新聞宣傳組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工作,聯絡中央主要新聞媒體,通過報刊、電視、廣播、政府網站、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準確地發布應急信息;組織報道應急工作涌現出的先進事跡;指導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及相關人員的管理,保證信息發布準確;針對不實報道及時發布準確信息。
4.3.1.6 現場協調
視情成立現場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事發現場環境特點及救援力量的配置,指導優化施救措施、改進救援方案;及時上報救援行動進展和后勤保障情況;協調調度部直屬機構及周邊省份的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提供救援專業技術支持;協助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等。
4.3.1.7 應急資源調用
領導小組對交通運輸部管轄范圍的應急物資、設備和器械有應急調配權,協調調度各級人民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港口和航道的搶險、消防、救援、重建恢復等工作所需的設備、物資等在交通運輸部管轄范圍內,由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屬于地方政府機構的、或者屬于軍隊和武警系統的,由領導小組協調調用。
4.3.2 Ⅱ級響應行動
Ⅱ級應急響應啟動時,在分管部領導的指導下,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海事局、長航局等相關司局、單位,密切跟蹤突發事件進展情況,協助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派出現場工作組或者專家組給予指導。根據需要,協調鄰近省(區、市)的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等支援及緊急征用工作。
4.4 處置措施
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采取措施開展應急處置,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做好指導協調。港口、航道、運輸保障的具體應急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4.1 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措施
(1)事發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了解事故發生的位置,掌握周圍區域環境情況(重大危險源情況、居民住宅區情況等),確定事故特點和事故影響范圍,明確應急處置技術,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指導標明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等現場控制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相關人員,協調調度應急車輛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設施修復和救援物資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因沉船、擱淺、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癱瘓或遭受嚴重損失,相關海事部門負責組織沉船等礙航物的打撈或清障工作,加強船舶通航監控,及時發布相關消息,恢復港口航道暢通。
(3)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隊伍、應急車輛及船舶、應急設備與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投入應急反應行動,相關海事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港口事故的發展情況、危害程度的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指導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組織專家研判火災、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導致的中毒、腐蝕等次生災害的影響,了解港口損失情況,做好善后處置相關工作。
4.4.2 航道搶通保暢應急措施
(1)因滑坡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斷航或者特別嚴重堵塞,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盡快開展修復搶通工作,指導做好現場通航控制和疏導工作。長江干線航道的搶通保暢工作由部長航局負責。
(2)因沉船、擱淺、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相關海事部門負責組織沉船等礙航物的打撈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受影響的船舶發布,避免堵航事件發生;迅速將事故船舶拖離航道,恢復航道暢通。
(3)因自然災害、洪水、枯水、調水或輸水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報請當地政府協調水利、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處置,迅速采取措施調節水位。
(4)因港口、橋梁等突發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事發地航道部門、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動態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并通報海事部門;航道部門及時組織應急搶通,進行應急疏浚和調標工作;海事部門應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組織力量進行疏導,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當地政府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協調施工方及時清除障礙,消除對航道的影響。
(5)長江三峽、葛洲壩船閘因檢修、維修造成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部長航局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啟動三峽壩區水域船舶滯留應急聯動機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進入壩區的船舶數量,組織力量對積壓船舶進行疏導。
4.4.3 緊急運輸保障措施
(1)協調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港航企業組織船舶應急運力、港口作業能力做好水路緊急運輸保障。
(2)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與港口企業協調,統籌安排,合理組織煤炭、糧食等重要及應急物資裝卸港口周邊道路運輸,優先安排集疏運車輛通行,必要時,設專門通道,確保運輸車輛陸路交通通暢。
(3)海事、航道、港口等管理部門要建立煤炭、糧食等重要及應急物資運輸船舶快速通道,優先安排引航、進出港、靠離泊、裝卸、過閘等。海事部門要加強船舶監控,及時處置險情,保障安全。
(4)港口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港口企業的應急生產,組織好港區內應急物資運輸車輛的交通運輸,加派警力,保障港口應急運輸期間正常生產秩序。
應急響應時,各有關地方交通運輸、海事、港口公安機關等要積極配合,設置值班人員,保障24小時信息暢通,采取有效措施,為應急運輸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4.5 響應終止或降級
4.5.1 國家部門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Ⅰ級應急響應終止采取如下終止程序:
(1)根據掌握的事件信息、應急反應進展情況并參考專家組的意見,經領導小組會商評估,認為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國務院有關單位發出宣布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終止或降級的指令時,由部水運局商應急辦提出終止Ⅰ級應急響應或降低響應等級建議,經領導小組副組長同意后,報請組長核準。
(2)由領導小組組長宣布終止交通運輸部應對XX事件Ⅰ級響應,或降級為Ⅱ級響應,同時宣布取消Ⅰ級響應期間成立的領導小組及下設各應急工作組。
Ⅱ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需要終止Ⅱ級應急響應的,由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等相關司局提出,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后終止響應。
4.5.2 省、地市、縣級部門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省、地市、縣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其預案規定的程序執行。
4.6 后期處置
4.6.1 善后處置
(1)事發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事發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對因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并提供相關心理及司法援助;(2)對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3)保險監管部門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理賠工作。
4.6.2 恢復重建
(1)港口、航道等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執行,長江干線航道的恢復重建工作由部長航局組織實施。因突發事件嚴重受損的水運交通基礎設施,其恢復重建經費應納入國家和地方救災專項財政預算。
(2)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Ⅰ級、Ⅱ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恢復重建措施落實情況及時上報部水運局、應急辦。
4.6.3 總結評估
Ⅰ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由部水運局牽頭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對應急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預案改進建議,并在應急結束后的30個工作日內提出總結評估報告,并報送分管部領導。各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的單位、部門應寫出應急過程和總結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標明救援消耗、設備損害情況,并將應急過程的錄像資料與文字資料于應急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上報部水運局。
Ⅱ級應急響應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改進建議,并組織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后果評估,提出損失賠償、災后恢復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議,在應急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上報水運局備案。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保障
5.1.1 港口應急救援隊伍
(1)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推進所轄區域內的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劃建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預案要求統籌考慮轄區應急隊伍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大型港口企業建立專業或兼職應急隊伍,推進港口企業建立應急互助機制,推動區域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儲備,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及應急演練。
(2)部應急辦、水運局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大型港口企業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培訓,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推進完善區域性港口危險貨物應急救援體系。
5.1.2 航道搶通保障隊伍
以部長航局和西江干線、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國家重要干線航道沿線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現有航道應急保障隊伍為基礎,加強國家重要干線航道搶通保暢應急隊伍建設。同時,應加強應急隊伍的培訓,并針對不同航段的航道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搶通保暢應急演習,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1.3 應急運力保障隊伍
(1)根據重要物資水路運輸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范圍等,部水運局協調組織在全國重點區域選擇大型港航企業,建立國家水路應急運力儲備。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緊急情況應急運力調用方案,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2)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水路應急運輸保障隊伍的規劃、建設工作,在所轄區域內建立應急運力儲備。
5.2 應急物資保障
根據“部省共建、屬地管理,布局合理、種類齊全”的原則,部應急辦、水運局指導長航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門在開展轄區內風險源普查與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結合轄區的實際特點,合理規劃建設與應急能力相適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庫,加強應急物資實物儲備,使應急物資覆蓋轄區內所有港航設施。部長航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及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并報部備案。部水運局、應急辦應及時掌握全國水路交通應急物資資源儲備、分布情況,建立應急物資資源信息庫。在發生Ⅰ級突發事件時,需組織實施跨省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時,由交通運輸部協調調度各類儲備物資和裝備。
5.3 應急資金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5.4 專家技術保障
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組織建立全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專家庫,根據應急管理形勢變化,隨時對專家庫進行更新補充;組織開展水路運輸行業風險管理、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提高防范和處置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科學決策水平。部應急辦牽頭組織定期應急管理交流培訓等活動,為應急工作提供決策支持。
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特點建立應急咨詢專家庫,其專家庫建立情況及專家名單應報部水運局、應急辦。
5.5 培訓和演練
5.5.1 培訓
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組織編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培訓指南,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相關法律法規、預案、程序和制度、相關信息化系統使用指南和信息報送程序等,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從事應急工作人員、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定期培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長航局組織編制培訓手冊,組織對應急相關人員進行應急管理專題培訓、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組織應急管理專家進行專業授課,組織應急工作人員參加應急管理方面的各類培訓與繼續教育活動。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應急教育培訓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開展應急培訓。
5.5.2 演練
部應急辦會同水運局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桌面應急演練,組織應急相關人員、應急聯動機構廣泛參與,檢驗完善應急預案、應急聯動機制、信息報送程序,提高執行預案的能力和實戰能力。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所轄區域實際,有計劃、有重點的開展實戰演習、桌面推演等多種形式的演習演練活動,檢驗完善應急預案的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與應急處置工作,磨合應急聯動機制,增強應急隊伍的實戰能力。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和更新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通運輸部將組織修改完善本預案,更新后報國務院:
(1)預案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的;
(3)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4)面臨的水路運輸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
(6)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2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和解釋。
6.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6.4 聯系方式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聯系電話:010-65292639、65292670,傳真:65292638交通運輸部應急辦:
聯系電話:010-65292218,傳真:6529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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