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環保部在其官網掛出一則“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指責廣深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新建的鐵路,廣深港客運專線廣州至深圳段工程(以下簡稱廣深港高鐵)“自2011年12月26日投入試運行至今,未向環保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根據環保部表述,作為上述“環境違法”事實證據的是,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于今年6月26日提交的《關于廣深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廣州至深圳段環境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華南環督函〔2012〕94號)等數份文件。
環保部門責令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前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系了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方以“函件不對外公開”為由,未予提供。但以記者從其他渠道了解到的情況看,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調查報告中的 “環境違法”問題或與噪音污染相關。
“環境違法”被責令改正
環保部指出,廣深港高鐵項目自去年12月26日投入試運行至今,未向環保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以上事實,有我部2006年3月31日《關于新建鐵路廣深港客運專線廣州至深圳段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6〕148號)、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2年6月26日《關于廣深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廣州至深圳段環境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華南環督函〔2012〕94號)、2012年6月6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 (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為證。”
昨日,記者聯系上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詢問廣深港高鐵 “環境違法”的具體內容,對方表示,函件只向環保部報送,不對外公開。
記者隨后致電環保部環評司、監察局等部門的相關人士,對方也未予提供上述報告。
環保部在上述“決定書”中指出,廣深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按其口徑,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廣深港客運專線廣州至深圳段工程于2013年3月1日前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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